(1996年8月2日粵府辦〔1996〕5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林業廳、物價局《關於治理木材生產經營環節亂收費減輕林農負擔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關於治理木材生產經營環節亂收費減輕林農負擔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對治理我省木材生產經營環節亂收費減輕林農負擔問題,已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從各地執行情況看,總的是好的,但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未經批准,自立名目,硬性要求木材收購部門在收購木材時“搭車”收費,如普九教育費、公路基金、統籌費、山林保險費、鄉鎮管區管理費、護林費等;一些地方政府向木材收購企業硬性攤派上交利潤;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地方和部門的利益,硬性規定木材經營企業以低於市場銷售價格將專項工業用材供應給地方企業。上述行為導致木材收購企業壓低木材收購價,將不合理的費用轉嫁給林農,加重了林農的負擔,損害了林農的利益。為了切實保護林農的利益,必須進一步治理木材生產經營環節亂收費問題,具體意見如下:
一、檢查清理木材收購中的“搭車”收費,堅決制止各種亂收費。木材生產經營環節收費項目和標準應按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嚴格執行木材生產經營環節收費規定的通知》(粵價費〈1〉字〔1994〕250號)執行。任何地方和部門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治理亂收費的通知》(粵府〔1995〕97號),認真檢查木材收購中的收費行為,對各種“搭車”亂收費堅決予以取締,並嚴格按《廣東省違法收費行為處罰規定》(粵府函〔1996〕141號)進行處理。
二、加強對木材收購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各市、縣(區)應按省物價局、林業廳《關於我省木材價格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價農字〔1992〕237號)規定,切實加強對木材收購、銷售價格的管理和監督,以保證產區縣的木材收購價格占市場銷售價格的比例為:杉原木占55%以上,松雜原木占45%以上。全省各地應按此比例對當地木材收購價格水平進行審查,確保林農的權益。各產區縣人民政府,要對1995年以來本縣木材購銷價格的實際水平進行一次檢查。對木材收購價格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應查明原因。屬於收購企業經營費用和利潤過高的,應責成收購企業降下來;屬於各地下達過高的利潤指標或攤派形成的,應予以糾正;屬於為保護地方利益,壓低工業用材收購價格轉嫁林農負擔而造成的,應嚴格按市場正常收購價格執行。
請各市人民政府於9月底前將檢查處理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林業廳、物價局。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