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稅局、地稅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

審計部門要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專用發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粵府辦[1994]6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國稅局、地稅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工作的請示》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地稅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工作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

今年國家對工商稅制進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新的流轉稅制度,推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下稱專用發票)註明稅額抵扣進項稅金的增值稅運行機制。半年多來,全省各級稅務機關為確保新稅制的順利實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近來在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上出現了不少問題,不法分子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利用發票非法牟取暴利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一些企業和個人,非法為他人代開、虛開專用發票,數額巨大;個別稅務人員有章不循,執法犯法,為不法分子利用發票進行違法活動開了方便之門,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這些問題嚴重阻礙了新稅制的順利實施,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造成國家收入大量流失。為了強化發票管理,保證稅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特請示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把發票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發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支持稅務機關加強發票管理。對本地區發生的利用發票違法犯罪案件,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查處。公安、檢察、法院、稅務、審計、工商等部門要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對利用發票進行偷、騙、稅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部門要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審計部門要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專用發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議公、檢、法機關加強對發票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對在逃犯罪分子儘快緝拿歸案;對偽造、倒賣、虛開、代開發票進行偷稅、騙稅的重大案件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二、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員工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端正經營思想,增強法紀觀念。納稅戶要嚴格遵守《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按規定取得和使用發票,正確進行會計核算,不得隱瞞營業收入。凡違反規定為他人虛開、代開發票及開出“大頭小尾”發票進行偷騙稅的企業和個人,除按《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一律收回發票,並停止供應發票,其經營所需的發票,逐次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填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三、切實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確保出口退稅政策的正確貫徹實施。一是任何出口企業都不允許經營“四自”(即“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三不見”(即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業務,凡再出現經營“四自”、“三不見”業務造成騙稅的,一切責任由出口企業承擔,一律按騙稅行為處理。二是外貿部門要密切配合稅務部門加強對退稅有關憑證的審核,特別是對出口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要從貨物流轉、資金支付、財務帳冊等環節進行審核,未審核清楚之前一律不予辦理退稅。如發現有內容不實的專用發票,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並立案調查。凡有意使用虛假專用發票作退稅憑證申報出口退稅的,一律按騙稅行為處理。已騙取出口退稅的,除追補所騙稅款外,還要按征管法規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停止其出口退稅權半年。三是結合今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對今年以來的出口退稅情況組織一次全面的檢查。

四、依靠現代化技術,加快建立我省計算機稽核系統。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稽核辦法(試行)》,進一步推廣運用計算機專用發票的監控管理,建立專用發票計算機稽核系統,並加快普及一般納稅人使用專用發票開票機的做法。發票管理工作要從事後稽核轉為事前監控,使我省發票管理工作儘快走向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五、稅務部門要建立和健全發票管理機構和有關的管理制度,從發票的運輸、發放、保管、使用、核銷、審核、檢查、抵扣等環節實行嚴密的管理。要嚴格控制專用發票的供應對象和供應數量。對沒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一律不得供應專用發票。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財務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要進行整改。在整改期內,專用發票由企業領用,由稅務機關代管,企業用票時,在稅務機關直接監控下填開使用。對大額專用發票,也可視情況實行由稅務機關代管的辦法。要開展經常性的專用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嚴格審查企業的進項稅額,未檢查清楚一律不得予以抵扣稅款。要加強對稅務執法人員的監督和約束,嚴明紀律,堅決抵制各種違反國家稅法的行為,對執法違法的稅務人員要從嚴處理。

六、宣傳部門要通過新聞媒介宣傳發票管理的重要性和有關法律規定,宣傳如何正確使用或辨別真假髮票。對一些典型案件要曝光。要教育廣大民眾遵紀守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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