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細則條例
第一條
第二條本工作細則適用於省水利廳對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的批准工作。本工作細則所稱的“主要河道”是指《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河道。
主要河道以外的其他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批准可參照本工作細則執行。
第三條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水務局上報省水利廳。
第四條年度河砂開採計畫應就河砂開採對河勢穩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建設工程設施正常運用和水生態環境等的影響進行評估。
第五條省水利廳在批准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前徵求省有關流域管理局的意見。
第六條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可按照“流域為單元”分別批准。
計畫實施
第七條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
(一)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採區已由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委託具備乙級以上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寫年度河砂禁採區和可採區論證報告,並會同同級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劃定。
(二)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已由具備乙級以上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寫。
第八條申請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的請示檔案。
(二)由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委託的設計單位編制的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報告。
(三)與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同級的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對主要河道河砂可採區劃定的書面意見複印件。
(四)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對同級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說明。
(五)上一年度河砂開採和驗收情況。
第九條主要河道年度河砂開採計畫
(一)主要河道經過年度河砂開採計畫報廳後,由廳辦公室擬定辦文意見轉廳主辦處室。需補充資料的由廳主辦處室通知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
(二)廳組織會審。由廳分管領導主持召開廳長辦公會議,廳規劃計畫處、政策法規處、建設與管理處、監察室、水利水政監察局、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省有關流域管理局負責人和省水利電力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的專家參加會議,並形成廳長辦公會議紀要。
(三)廳主辦處室根據廳長辦公會議紀要擬出年度河砂開採計畫批覆檔案報廳分管領導批准。對符合條件的,15個工作日內批覆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並抄送省有關流域管理局和廳水利水政監察局;對不符合條件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有關地級以上市水務局修改、補充有關申請資料,完善後重新上報省水利廳按照上述批准程式進行;30個工作日內不補充材料或補充材料後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