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規範

《廣州市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規範》意在為規範廣州市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經營行為,維護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廣州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廣州市食用農產品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廣州市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經營行為,維護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廣州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廣州市食用農產品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的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包括農貿(肉菜)市場、食品批發市場、水產品批發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領取市場登記證,提供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以自己名義獨立從事果蔬、肉禽蛋及其製品、水產品、乳製品、豆製品、乾貨食品、調味品、糧油及其製品、食品批發等交易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責任

第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契約,就市場的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商品質量安全責任、智慧財產權保護、消費糾紛解決途徑、場內違法經營責任以及解除契約條件等事項作出具體約定。

第五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制訂市場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食品安全、計量、進銷貨台賬制度、索證索票等管理制度,並定期檢查實施情況,根據檢查結果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辦公場所內懸掛市場登記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各類許可證;

應當在市場內顯著位置公布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職務分工、市場管理制度以及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第七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維護市場內的經營設施以及消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安全保衛等設施,保證相關設施處於完好狀態,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二)保證市場內通道、裝修材料等符合消防規範要求,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每個商品間應配置滅火器。不得亂拉、亂搭、亂接電線和改動供電裝置,確保用電安全。

(三)在市場設定禁菸標誌,確保經營者不在市場內使用明火,不出現倉儲、經營、住宿“三合一”情況。

(四)保持市場清潔,定時清理下水道,不留殘渣,並按要求定時消毒,做到攤位內整潔,無垃圾堆積,確保市場環境衛生符合城管部門的規範要求。

(五)對於市場內發現的腐壞變質、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和食品,由市場開辦者負責統一回收、貯藏、運輸,並聯繫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

第三章場內經營者責任

第八條場內經營者應當誠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九條場內經營者應當持證照經營,並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

在場內從事食品銷售的經營者,應當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從事餐飲服務的,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農產品和食品進貨驗收制度,索取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查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上市的商品,不得銷售假冒偽劣、腐壞變質、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和食品。

第十二條市場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時應當明碼標價,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統一標價牌(簽),做到一貨一標。

第十三條場內經營者銷售以下食用農產品,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淨菜”上市規定銷售蔬菜。

(二)銷售的肉類產品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場屠宰,經檢疫、檢驗合格的肉類產品,不得銷售私宰肉和沒有檢疫檢驗證明的肉類產品。

(三)經營活禽產品,應當持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檔案,落實定期休市或輪休消毒制度。

(四)經營農產品、水產品,應當向購貨商索取銷售憑證、檢驗檢疫合格、質量認證證書等證明檔案,銷售向種植戶、養殖戶直接購入的食用農產品,供貨商無法提供發票或銷售憑證,應登記供貨商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繫電話等信息。

(五)經營散裝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容器或銷售貨架的明顯位置設定標籤,標註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信息;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售貨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

(六)經營熟食品的,應當將生熟食品、成品與半成品分開放置。

(七)經營預包裝食品,應檢查預包裝食品的標籤標示內容是否明晰、說明書是否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第四章市場自檢及視頻監控規範

第十四條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自檢室,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以及一至二名經培訓的專業檢測人員。

第十五條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應當每天定時定量對場內銷售的農產品和食品進行檢測。

農產品檢測的主要項目是農藥殘留、甲醛、吊白塊、瘦肉精等。

水產品的主要檢測項目是微生物、孔雀石綠、氯黴素、二氧化硫等。

食品檢測的主要項目是三聚氰胺、農藥殘留、甲醛、吊白塊、瘦肉精、菌落總數等。

第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將檢測情況進行登記、歸檔,並通過信息公示欄公示當天上市商品快速檢測結果。

鼓勵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在市場內顯著位置設定電子顯示屏,以滾動形式公示商品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等信息。

第十七條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市場視頻監控系統,在市場出入口及周邊、重要通道、重點商品區域設定視頻監控攝像頭,監控市場經營情況。

視頻監控攝像頭所獲取的視頻監控錄像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於三十天。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八條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經營者違反本規範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本規範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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