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

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是華南農業大學的四星級協會,在校內影響力最大,號召力最強的社團組織,協會經常組織企業參觀、網店經營大賽、電子商務等各類特色比賽!

協會簡介

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2005年8月成立,協會性質是面向電子商務,是由社會各界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管理、使用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設計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電子商務行業、非盈利的全市性社會團體組織。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和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設的大潮中為從事電子商務的各類單位營造一個套用、促進、發展的環境和氛圍;在電子商務的行業發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計、共謀良策、促進行業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的會員以及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廣州信息化建設的發展,促進廣州電子商務的發展。

協會職能

研究廣州市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探討其發展規劃,協助和促進指定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探討電子商務的行業標準,協助和促進其制定。做好電子商務的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時常導向工作.廣泛開展電子商務的技術、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開展行業調研和交流。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和出版電子商務書刊和電子媒體。加強國際、區域間交流、合作、考察。產品展銷、技術交流。 推廣會員權益,開展產品認證以及質量監督活動。 根據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定組織有關的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廣州電子商務協會網路行銷專業委員會(PCEM)(以下簡稱“本專業委員會”)的規範運作,促進廣州網路行銷的健康發展,依據《廣州電子商務協會章程》和《廣州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廣州電子商務協會章程》指定範圍內從事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專業委員會系廣州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其英文名稱為:Profasional Comette for E-Marketing of the 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PCEM),業務上直接受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的領導,一切行為均須符合《廣州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本專業委員會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業務範圍
第五條廣州電子商務協會網路行銷專業委員會(PCEM)系廣州網路行銷領域的行業自律性社團分支機構,其職能是:聯合國內有關網路行銷廠商、服務商、套用企業,研究、教育及學術機構,相關媒體和專業人士,普及網路行銷知識,研究、分析、總結網路行銷創新方法、手段和思路,加強網路行銷領域的橫向交流、探討和合作,支持推進企業商業模式創新和網際網路套用水平,支持推動廣州網路行銷實踐活動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在廣州電子商務協會的授權指導下開展如下工作:
普及教育:總結國內外網路行銷領域的實踐創新和理論創新,通過網站、媒體、論文、會議、論壇、評選、培訓、參觀等多種渠道、形式、活動,推動我國網路行銷知識普及和交流,推進廣州電子商務進程,特別提升我國傳統企業界的網際網路套用水平。 規範服務:根據廣州電子商務、網路行銷領域的發展需要,組織、制定、完善、實施網路行銷服務商的服務項目、服務體系、質量標準、自律公約、發展規範,積極推動網路行銷和諧氛圍建設、誠信體系建設。設立本專業委員會服務、支持、指導、監管的區域性網路行銷服務中心,制定統一體系、統一標準、統一規範,嚴格把關、謹慎發展、認真監督、強化管理,打造網路行銷服務品牌機構;
市場維護:記錄、分析、研究、跟蹤企業具體實施、套用網路行銷的模式、方法及市場行為,通過第三方監督、信息披露等手段及途徑促進網路行銷市場運行環境的良性發展; 樹立標桿:通過表彰網路行銷領域內的先進產品服務廠商、服務機構、實施套用企業及從業人員、專家,帶動網路行銷和諧氛圍、誠信體系、創新品牌的建設; 投訴監督:接受企業、服務商以及公約、規範簽約單位的投訴,協調糾紛處理、維護各方權益、消除不良影響。通過行業自律、第三方監督、風險預警等手段及途徑促進網路行銷和諧氛圍、誠信體系、運行環境的建設; 權益維護:維護網路行銷實施、套用企業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企業投資權益保護、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法規培訓工作。
良性競爭:通過開展宣傳、引導、規範、協調工作,規避、處理專業領域內市場惡性競爭行為,確保網路行銷持續、快速、穩定發展。 教育培訓:設立人才標準,大力培養促進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所需要的國際化、高素質、複合型網路行銷人才。 代表網路行銷領域內企業表達意見及主張,與政府及協會相關部門積極溝通,完成協會、政府機構、行業企業及其他機構要求完成的行業自律與發展方面的服務工作。 政府部門、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交辦及會員托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協會會員
第七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無論單位會員還是個人會員都是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專業委員會的條件、入會程式、會員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等均參照《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章程》第三章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運作管理
第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組織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處等層次組成。
第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依據《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章程》和《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制定和修改本委員會的工作條例; 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 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決定終止事宜和本專業委員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的常務委員由該單位推薦。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預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秘書處輔助工作人員的聘任; 領導本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的換屆事宜按《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專業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按《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專業委員會將聘請有聲望的專家學者作本會的常年顧問或專家委員,對本專業委員會的各項工作進行專業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和工作;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專業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專業委員會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輔助工作人員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實施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的各項工作計畫、工作任務; 組織各會員機構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和會員利益的各項活動; 提出輔助工作人員聘用建議,報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負責監督本專業委員會經費運行; 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上述各組織機構和本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均嚴格履行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的規定程式,不得超越程式擅自行事,同時接受並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第23號令》第十二、十三、十四條之規定和《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經費來源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返還給本專業委員會的會員會費;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接受捐贈、資助等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經費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第23號令第九條和《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與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本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經費的使用於學術活動、會員權利中的開支或規範發展網路行銷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向協會繳納管理費; 本專業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專業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協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使用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票據的按《廣州市電子商務協會票據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委員會所掌握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條例自報請廣州電子商務協會批准後生效,自本專業委員會正式註冊成立之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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