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穗交〔2008〕395號
第一條 為緩解我市停車難問題,充分利用停車資源,鼓勵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停車場是指僅供本單位車輛停放使用的非經營性停車場。
第三條 本市市屬和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四條 交通、價格、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在優先滿足單位自用車輛停放的基礎上,儘量將空餘車位提供給外部車輛臨時停放,提高停車場的利用率。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申請對外開放經營的,向停車場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停車場對外開放經營的書面申請書;
(2)停車場場地的權屬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3)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4)消防驗收合格證明(限於室內停車場)或消防器材配備方案;
(5)財政部門同意國有資產出租使用的批覆檔案。
區、縣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上款規定的申請資料起十個工作日內察看現場,並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停車場經營)。
第七條 隸屬省和市級有關部門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其餘由所在區、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具體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原則上參照同類地區公共露天停車場或住宅小區室內停車場收費標準進行核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財政核撥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經營的,取得的經營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行政機關和財政核撥事業單位將其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由財政部門審定後,作為停車場對外開放經營維護專項經費全額核撥給上繳單位。
第九條 財政核補和經費自籌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經營的,可免繳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所得收入扣除應繳稅費和經營、維護管理成本後,全額納入單位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條 行政機關和財政核撥事業單位可委託轄區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實施經營和維護管理,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和經營、維護管理成本後的餘額,由街道社區服務中心按照契約約定提取合理的利潤,剩餘部分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一條 財政核補和經費自籌事業單位可委託轄區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實施經營和維護管理,可免繳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所得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和經營、維護管理成本後,由街道社區服務中心按照契約約定提取合理的利潤,剩餘部分納入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二條 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屬於財政核撥事業單位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將提取的利潤上繳同級財政,並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由財政部門審定後,作為停車場對外開放經營維護專項經費全額核撥給上繳單位。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不收費的,到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交通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即可。
第十四條 企業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可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 條 本辦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