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和現代產業體系統計方面的相關職責。
(三)加強對區內各部門和各街道統計工作的指導與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數據的發布與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統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完成上級機關和區下達的統計調查任務;領導和綜合協調荔灣地區統計工作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組織實施工業、能源、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電信業(含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服務業、對外經濟貿易、固定資產投資、勞動工資、現代產業體系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制定統計工作計畫和統計調查計畫;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和基本統計報表制度,按許可權分工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統計報表制度和統計標準;審批全區各部門超出本部門管轄範圍的統計調查項目及其計畫與方案。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區情區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區情區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區情區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蒐集、整理全區性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基本統計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對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向區委、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五)統一核定、管理和公布全區性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六)建立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指導、協調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
(七)指導和監督區內各單位統計基礎規範化,組織轄區內的統計教育與培訓、統計科學研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對街道統計基礎建設進行組織、管理、指導和綜合協調。
(八)組織實施能源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統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統計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草擬工作計畫、總結及重要檔案;負責公文處理、文秘事務、政務信息、辦公自動化、會務、保密、檔案、接待、信訪等工作;負責全局財務、審計、資產管理等後勤工作;管理全局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宣傳、安全保衛、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專業技術職稱評聘。
(二)綜合統計科
負責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宣傳檢查、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統計執法檢查;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統計報表制度和統計標準;審批全區各部門超出本部門管轄範圍的統計調查項目及其計畫與方案;負責對全區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蒐集、審核、整理、彙編和對外提供全區統計資料,整理編輯《統計年鑑》、統計公報;組織實施工業、能源、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電信業(含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服務業、對外經濟貿易、固定資產投資、勞動工資、現代產業體系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對區內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區情區力普查,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組織協調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人員編制
區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統計師1名(正科級);正(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