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建設、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引發,正在產生嚴重危害或即將產生嚴重危害,必須迅速採取措施的工程,或因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在短期內完成的搶險修復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包括以下建設工程:
(一)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綠化、防火等的搶險修復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務設施的搶險加固及防洪、排澇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搶險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築和市政、環衛、交通等公共設施的搶險修復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需要採取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
第五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督、制度完備、公開透明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按照經市政府同意的應急搶險預案,成立應急搶險現場指揮機構的,由應急搶險現場指揮機構指揮長確定。
(二)沒有應急搶險預案的,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以下程式確定:
1.估算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確定;
2.估算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分管副市長批准後確定;
3.估算投資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由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後確定;
4.估算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由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後報市長確定。
(三)使用區(縣級市)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參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確定。
(四)社會資金投資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估算投資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確定。
項目主管部門為險情項目所在單位主管部門。
第七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由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房管、城管、水務、林業、交通、規劃、建設、環保、安監、審計、應急辦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聯席會議所確定的工程有關事項,是開展工程建設的依據。
聯席會議所議事項涉及到其他職能部門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依法需辦理的各項審批手續,各有關部門應在職權範圍內對立項、規劃、用地、施工許可等相關行政審批程式予以簡化。
如不採取措施將發生嚴重危害,需要立即開工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可在開工後完善相關手續。
第九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符合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不進行招投標。不招標的,應當依法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條 建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儲備庫由項目主管部門建立,並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實行動態管理。儲備庫名單應向社會公布。
儲備庫包括搶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諮詢、施工隊伍。除特殊專業工程外,儲備庫中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分別不少於3家,施工單位應當不少於6家。
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現場指揮機構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從儲備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因工程要求特殊,在儲備庫中無適合資質和能力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許可權,從儲備庫以外確定工程隊伍。
社會資金投資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項目業主從儲備庫中或儲備庫之外自行選取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
第十二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前,應當先簽訂框架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框架契約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15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施工單位、工程量、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及質量保證責任等內容。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全全生產。
第十三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所需資金納入市、區(縣級市)預算或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管理。
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現場搶險指揮部或項目主管部門確定數額的60%預付,搶險工程完工後,由現場搶險指揮機構或項目主管部門送財政投資評審,並將財政投資評審結果報本級政府批准後,予以支付餘額。
第十五條 因事故責任引發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工程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建設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墊付的,可依法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追償。
第十六條 應急搶險救災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的監管,做好工程建設契約管理、資金使用、工程進度、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應急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應當加強工程建設監督檢查。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部門應當做好工程建設日常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同時在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進行問責,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相關詞條
-
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
《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於2003年1月3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根據2011年7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修正。該《辦法》分總則、防空...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修改決定 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環境整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該《規定》經2011年...
修改決定 發布信息 規定全文 附屬檔案內容 -
雙擁模範城
。廣泛開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擁軍,協助軍隊實施人才戰略工程。積極支援重點軍事工程建設,軍事設施保護完好。軍供站正規化建設成效顯著,應急保障能力強...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做好...
管理辦法 符合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