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共八章二十九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發布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穗府辦規〔2018〕1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質監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19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規範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推動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市,增強城市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表彰和獎勵,授予在質量管理和運營績效上成績突出,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或國際處於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行業示範帶動作用,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向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在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式開展。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屆,每屆評出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對於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優先推薦申報市級以上質量獎或其他項目。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採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醫療和教育行業,參考醫療、教育卓越績效實施指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協助分管副市長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創新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委、農業局、商務委、衛生計生委、國資委、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統計局、知識產權局、旅遊局、金融局、稅務局,廣州海關有關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協調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決定和處理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並公布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規則、評審員管理規定等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報請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市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審定並公布。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具體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擬(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會公開招選評審專家,建立專家庫,負責評審專家的培訓考核,組建獨立的評審專家組;

(四)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員會審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技術以及套用成果。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務委、衛生計生委、質監局、旅遊局、金融局等部門,各區政府,市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企業的培育工作,積極宣傳發動企業申報。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醫療衛生、教育、安全生產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相關證照。

(三)具備健全的標準體系、測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並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品牌戰略實施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

(四)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其中,企業或盈利性組織,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近3年居全市同行業前列;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並獲得市有關主管部門或市行業協會推薦。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顧客滿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質量、安全、環保、衛生、教育等事故,沒有因違反質量監督、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工程建設、衛生計生、教育管理、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且申報時沒有欠繳稅款。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評審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公布評審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要求。

(二)申報。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秘書處。(申報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三)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務委、質監局等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申報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和其他評審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一般不超過20家)。材料評審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30%。(材料初審完成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現場考評。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現場考評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70%。(材料評審完成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綜合評估。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根據材料情況和現場考評情況,綜合考慮城市發展定位和戰略方向、行業代表性和評審總分排名,提出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現場考評完成後2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公示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公示期限屆滿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三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牌,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評審經費在市質監局業務經費中統籌解決。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獎勵金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企業或組織質量管理的持續改進;其中對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的個人獎勵額度,不得高於總獎勵金的50%。

第六章 推廣與套用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務委、衛生計生委、旅遊局、金融局等部門,重點在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環保、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模式的套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創新委、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務委、質監局等部門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套用推廣、諮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

第二十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按照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的推廣計畫,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模範帶動作用,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布。該企業或組織在存續期間不得再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二十二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評審委員會報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並向社會公布。該企業或組織此後連續兩屆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醫療衛生等事故的;

(二)因產品、服務、工程、環境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發生重大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和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自獲獎次年起5年內,於每年12月份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年度卓越績效管理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進行對外宣傳時必須註明獲獎年度,且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獲獎稱號。

第二十五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確保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長質量獎評審機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材料評審、現場考評等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各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勵管理辦法。

辦法解讀

背景依據

我市自2010年起已成功舉辦3屆質量獎評選,經過幾年來質量獎的培育和評獎活動,樹立了一批卓越經營的質量標桿,市長質量獎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斷擴大。期間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由首屆的16家增加至2016年度的25家,從最初的主要是製造業企業申報,擴大到工程類、服務類、高新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等企業或組織積極申報。

2012年9月出台的《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穗府辦〔2012〕44號)到2017年9月有效期限屆滿。201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全文發布,明確要求“健全質量激勵制度,完善國家質量激勵政策,繼續開展國家質量獎評選表彰,樹立質量標桿,弘揚質量先進”;黨的十九大明確要求“堅持質量第一”、“建設質量強國”。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強市戰略的意見》(穗字〔2017〕7號),提出“最佳化品牌培育政策環境,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品牌產品和品牌企業,到2020年力爭我市獲得質量獎、質量標桿等國家、省級質量激勵項目在全省居前列”的要求,修訂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市質量激勵政策,有利於我市在更寬領域、更高層次推進全市質量建設,助推經濟向質量好、結構優、效益高、消耗低的方向發展,有效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產業核心競爭力和城市國際競爭力。

授予對象

廣州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表彰和獎勵,授予在質量管理和運營績效上成績突出,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或國際處於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行業示範帶動作用,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獲獎條件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醫療衛生、教育、安全生產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相關證照;

(三)具備健全的標準體系、測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並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品牌戰略實施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

(四)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其中,企業或盈利性組織,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近3年居全市同行業前列;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並獲得市有關主管部門或市行業協會推薦;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顧客滿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質量、安全、環保、衛生、教育等事故,沒有因違反質量監督、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工程建設、衛生計生、教育管理、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且申報時沒有欠繳稅款。

獎項設定

市長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屆,每屆評出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牌,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評審程式

市長質量獎評審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公布評審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要求。

(二)申報。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秘書處。(申報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三)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商務委、質監局等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申報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和其他評審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一般不超過20家)。材料評審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30%。(材料初審完成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現場考評。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現場考評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70%。(材料評審完成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綜合評估。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根據材料情況和現場考評情況,綜合考慮城市發展定位和戰略方向、行業代表性和評審總分排名,提出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現場考評完成後2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審議公示。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公示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公示期限屆滿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監督管理

(一)對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企業或組織終身不得再申報市長質量獎。

(二)獲獎企業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請評審委員會報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並予以公布。該企業或組織此後連續兩屆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醫療衛生等事故的;因產品、服務、工程、環境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發生重大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和原則的重大事項。

(三)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自獲獎次年起五年內,於每年12月份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年度卓越績效管理情況報告。

修訂解讀

(一)質量獎評選時間發生變化

管理辦法明確廣州市市長質量獎評選由每兩年評選一屆,變更為每三年評選一屆。

(二)申報條件發生變化

不再強調獨立法人資格。明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主體業務正常運行5年以上可申報。鼓勵更多經營業績良好、具有較大社會貢獻的組織(如:教育類、醫療衛生等)或獨立單元(事業部、部門、分公司等)參與本市市長質量獎評選工作。

(三)質量獎評審程式最佳化

為提高質量獎評審過程的科學性、嚴謹性,確保我市質量獎的權威性,在材料評審、現場考評環節增設相應評價權重。

(四)市長質量獎評選數量及獎勵資金髮生變化

市長質量獎每屆評出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取消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增加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給予獲獎企業或組織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加強對獲獎企業的監督管理

明確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當自獲獎次年起五年內,於每年12月份向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年度卓越績效管理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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