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考核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考核對象是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負總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據省下達給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與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責任書。
第五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考核內容包括:
(一)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執行情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執行情況。其中,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包括城鎮村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和獨立選址項目占用耕地指標。
(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計畫指標執行情況,包括土地整理(復墾)和土地開發補充耕地指標執行情況。
國家、省、市立項的重點項目用地指標執行情況不納入各區(縣級市)的考核內容。
第六條 土地利用計畫執行情況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和監測數據, 即以上一年11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實際耕地面積和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主要依據。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包括往年批准當年使用和當年批准當年使用的新增建設用地。對在上述期間發生的違法用地,除應依法查處外,還應將違法用地的面積計入當年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進行考核。
第七條 凡發現上報數據、圖斑與實地情況不一致的,將採用動態遙感監測數據進行確認,並作為考核依據。
第八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沒有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擅自批准建設用地的;
(二)沒有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計畫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
(三)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畫指標的;
(四)新增建設用地計畫中城鎮村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和獨立選址項目占用耕地指標混合使用的;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的總量低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計畫確定的指標的。
第九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發改委、規劃局、農業局、監察局、統計局、林業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考核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各區(縣級市)本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執行情況。
(二)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發改委、規劃局、農業局、監察局、統計局、林業局等部門,對各區(縣級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抽查,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各區(縣級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考核結果,列為考核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考核合格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參照省的獎勵辦法執行。對考核不合格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將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整改期間暫停受理該區(縣級市)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土地的報批。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計畫編制和管理的依據。對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新增建設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的,扣減或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計畫指標。
第十三條 本考核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