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8]89號
【生效日期】1988-09-1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廣州市公民義務獻血工作管理辦法
(穗府辦(1988)89號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條根據國發[1978]242號《國務院批准衛生部關於加強輸血工作的請示報告》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地區轄內公民,男性二十至五十周歲、女性二十至四十五周歲的身體健康者,均應履行獻血義務。
第三條廣州市公民義務獻血委員會是我市公民義務獻血管理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血辦”),負責制訂本市公民義務獻血規劃。每年下達獻血任務並督促檢查完成情況。
各區、縣公民義務獻血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公民義務獻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
各部門、各單位應有一名領導分管公民義務獻血工作,負責組織完成本部門、本單位的獻血任務。
各宣傳、新聞、文化單位應配合做好公民義務獻血宣傳教育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協助各單位做好獻血宣傳,組織動員和有關輸血工作,凡符合獻血條件的會員,應帶頭參加獻血。
第四條廣州市中心血站(下簡稱“市血站”)負責管理血源、組織採血,保證醫療和戰備儲備等用血的需要,完成獻血計畫;負責供應醫院用血,開展血液成份療法和血液綜合利用,力求計畫用血,合理用血,節約用血;負責對廣州地區的血源(包括個體獻血源)實行“三統一”管理,即統一管理血源、統一採血、統一供血。各醫院不準私自組織外出採血或接受獻血。
第五條凡駐穗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及農牧場等(包括中央、省駐穗單位和區、街、鎮、鄉屬單位),每年按本單位職工總人數(包括正式工和契約制職工)2%參加獻血(或負責完成相應數目的獻血量)。大專院校學生及駐穗部隊(含武警部隊)的指戰員,應按每年不低於總人數5%參加獻血。
第六條凡從事高空、高溫、接觸有毒物質和殘疾人為主的廠礦及企、事業單位,憑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每年可按職工總數1%獻血任務計算,也可按職工總數繳納血液管理費。
第七條市屬各區縣城鎮個體戶和農業戶,每年按適齡獻血人員總數2%完成獻血任務。
第八條獻血者應進行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每次獻血量以二百毫升為宜,最多不超過四百毫升,兩次獻血時間間隔不得少於四個月。
第九條獻血者獻血後,由市血站給予公假證明(兩天)和一次性的營養補助費。
凡自願無償獻血者,可計入所在單位的獻血指標內,由市血辦發給《自願無償獻血卡》,除按規定給予獎勵外,還可享受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待遇。
第十條凡已完成當年獻血任務的單位,憑上一級單位證明職工總數的公函,到市血辦領取《光榮完成公民義務獻血任務證》(下稱獻血證),獻血證從發證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如當年未完成獻血任務的單位,其獻血指標需累加在下一年度任務中完成。
第十一條凡領取獻血證的單位和個人,本單位病人或獻血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因病用血時,可憑獻血證和病人身份的證件,由醫院視病情需要和血源情況優先供血。
第十二條凡自願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直系家屬因病需要用血時,可憑自願無償獻血卡和病人身份證件,由供血單位優先免費供應與無償獻血等量的血液或血液成份。
第十三條榮軍、烈屬、五保戶、享受保健範圍的幹部、外地來市或外賓、華僑、港、澳、台同胞的病人用血,可憑本人身份證明供血。凡由民政部門代管的離(退)休人員,憑醫院填發的《用血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民政部門加具意見、證明病人身份後,到市血辦審批供血。
第十四條對部份完成獻血任務的單位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家屬,因病用血時,需到市血站領取《公民義務獻血的體檢、獻血、用血情況登記表》,由市血站憑登記表按其已獻血量酌情供血,原則上供血量不超過已獻血量,如病情需要超量供血時,需交納用血基金。
第十五條對未完成獻血任務的單位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因病用血時,可臨時組織職工或家屬獻血、或以繳納用血基金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凡急救搶救用血,醫院應先供血,但病人所在工作單位須在病人用血之日起三天內到市血辦補辦申請用血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由醫院按病人用血量收取“滯納金”,作為公民義務獻血基金。
第十七條市中心血站或各級醫院應加強供血的管理,做好每年供血和用血計畫的協調工作,嚴格執行各項用血規定。
對有獻血證單位的病人用血,應認真審查獻血證的有效期和病人身份證明。
對無獻血證單位的病人用血,除急疹搶救先用血後補辦手續外,均應先辦好用血手續,方可用血。
第十八條病人用血申請,需經主治醫師批准,並大力推廣成份輸血,開展一血多用的血液綜合利用。
第十九條對執行本辦法和獻血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血辦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嚴禁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用血,一經發現,市血辦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沒收獻血證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把公民義務獻血任務的完成情況,作為評定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的條件之一;對未完成獻血任務的單位主管領導、專(兼)職工作人員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個人,也應作為當年評先獎勵的考察條件。
對本辦法的執行的情況,每年由廣州市衛生局檢查一次並報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通報全市。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廣州市公民義務獻血委員會制訂。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的廣州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