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寧茶貿易促進會

概況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廣寧人廣州從事茶行業的有1萬多人,開設茶廠、茶城、茶莊、茶店等茶葉企業1500多家,成為了一支廣州最活躍的生力軍。並已形成了集群品牌,揚名省內、國內市場。

廣寧人與茶的歷史淵源

廣寧茶貿易促進會會標

廣寧縣位於廣東省肇慶市的中北部,地處綏江中游,是全國綠化模範縣和林業生態縣,森林面積覆蓋率80%以上,是全國著名的竹子之鄉。
祖祖輩輩生活在山區的廣寧人,素有飲茶的傳統習慣,人人自小就知道茶葉是一種消滯、開胃、解暑、利尿、生津、止渴的健康飲料,奉行飲茶的養生之道。
廣寧縣茶葉栽培歷史悠久,茶葉品種多為武夷小葉種。清代光緒末年,茶葉每年外銷清遠、廣州等地達500多噸。民國1926年至1929年,全縣茶葉栽培面積41030畝,年產量543噸,各鄉鎮的茶行收穫甚豐,尤以江屯鎮義和茶行、恆興茶行、三益茶行、義和陸茶行的信譽聞名南街縣城和廣州省城。1930年至1949年,因戰事影響,茶葉滯銷,以致大片茶園丟荒,1949年全縣統計茶葉種植面積為15000畝,年產量僅60噸。1956年,廣東省政府指定廣寧縣為引種雲南大葉良種茶試點縣,在潭布鎮試種成功後,逐年在各鄉鎮推廣。至八十年代初,全縣種植茶葉面積16549畝,總產量435噸,平均畝產26公斤。最著名的廣寧茗茶是清桂茶場出品的“清桂綠茶”。
在國家計畫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年代,廣寧人經營茶葉的天賦得到了得天獨厚的發展,人們紛紛走出家門做茶葉生意。當年的吳奕容、劉華章、劉洪波等人看準了廣州商業氣氛濃厚的商機,率先落腳於廣州芳村石圍塘、石溪,在改革開放的浪潮下做起了茶葉生意,從而迅速帶動了鄉里鄉親走向芳村,使在芳村加工制茶、銷售茶葉的廣寧人越聚越多。與此同時,吸引了全國各地的茶商進駐芳村,漸漸自發形成了芳村茶葉集市。芳村茶葉市場形成、發展、壯大的歷史表明,廣寧茶人是芳村茶葉市場的拓荒者,是芳村茶葉市場的奠基人。
廣寧茶人一直有個茶葉之夢,為實現中國茶文化走向世界而奮鬥。因此,由李福真、吳世海等倡議發起,於2009年10月16日在廣州成立了廣寧茶貿易促進會(簡稱:廣寧茶商會),會員有600多人,明確宗旨與目標,秉承家鄉前輩的傳統美德,以專業、專注的敬業精神,團結合作,和諧發展,期盼早日實現廣寧茶人的共同夢想。

成立照片










定製茶品




章程

《廣寧茶貿易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促進會的名稱是:廣州市荔灣區廣寧茶貿易促進會
第二條本促進會是由熱心的廣寧茶商發起,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廣寧茶商組織起來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促進會的宗旨是:
(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組織廣寧茶商,積極開展交流活動,活躍茶葉市場,共同促進廣州和廣寧兩地茶文化和茶經濟貿易的發展。
(二)團結廣寧茶商,樹立良好的對外形象與口碑,維護廣寧茶商的合法權益。
(三)熱忱為廣寧茶商服務,共同創建一個以廣寧茶商為主體的熱情、和諧、溫暖的大家庭。
(四)組織為老、弱、殘、失學兒童、特困家庭等進行愛心援助。
第四條本促進會是廣州市荔灣區工商業聯合會的基層組織。接受廣州市荔灣區民政局和廣州市荔灣區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促進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廣州市荔灣區洞企石路123-25號(三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促進會的業務範圍:
(一)整理和挖掘廣寧茶商在廣州創業和發展的歷史文化和有貢獻歷史人物的事跡;
(二)舉辦各類促進廣寧茶商經濟、活躍市場的活動;為會員提供樹立品牌、宣傳茶文化、服務諮詢、培訓等活動;
(三)組織會員與各地方茶業市場、茶業商會等單位開展茶文化經貿交流活動,促進合作,搞活茶業發展,營造未來商機。
第三章
第七條本促進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執行本促進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進會的意願;
(三)積極參加本促進會的活動,有發展茶文化,茶經貿的願望和行動;
(四)自覺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促進會的各項活動;
(三)有優先享有商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為之提供管理、經營等方面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促進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促進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促進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促進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促進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促進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促進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促進會會長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促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指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何火賢葉乃強錢賢彬
會 長:李福真
常務理事 常務副會長:林水禮 鄧 國
常務理事 副會長 青年團團長:吳世海
常務理事 副會長 秘書長:張建華
副 會 長:黃朝財 陳林生 歐 波 江紹樓 李 清 陳國成 江益周 黃志芳 歐伯桃 陳尚榮
副秘書長:莫宗飛劉福光高飛
顧 問:羅玉燕
法律顧問:黎海平
監 事:李世飛
理事/財務:歐宗華
理   事:江紹燈 鄧學 梁大全 馬錦濤 李 培 謝承遒 潘 堅 黎家星 馮 良 馮 華 黃伙成
曾 威 楊雄成江澤林 許 軍 廖宗威 江金華 劉春光 林昌棋 陳國全 陳肖榮
謝鵬飛 江先伙馬成 劉旭光 吳世堅 鄧 賢 江紹森 鄧 橋 張紅華 劉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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