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儲存倉庫的安全管理,規範煙花爆竹倉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於本市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儲存倉庫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倉庫的安全全面負責,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必須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省、市安監部門核發的安全資格證。
第五條 1000平方米以上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於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三級以上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經市級以上安監部門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從業人員必須經具有煙花爆竹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取得安監部門頒發的上崗作業證。
第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儲存倉庫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責任制主要包括:
(一)煙花爆竹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保管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警衛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裝卸搬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駕駛員、押運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九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主要包括: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二)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三)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管理制度;
(四)值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制度;
(六)消防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七)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八)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九)重大危險源評估和監控管理制度;
(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管理制度;
(十一)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十二)採購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貨物進出收、發、存台帳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十六)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十七)車輛進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八)監控設備操作規程;
(十九)保管和銷售操作規程;
(二十)質量檢驗操作規程;
(二十一)測溫、測濕操作規程;
(二十二)搬運、裝卸操作規程。
第十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選址應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設定磚混實體圍牆,圍牆高度不應低於2米,距庫房外牆不應低於5米。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按規定安裝防雷、靜電消除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設定消防設施。
根據當地消防供水條件,可設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防栓或利用天然河、塘。
消防用水量應不小於15升/秒,延續時間應不小於2小時,日常總儲水量應不少於120立方米。
消防儲備水應有平時不被動用和防凍的措施。使用後及時補給。
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各儲存倉庫必須配備應急消防電源。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設定遠程可視監控系統,並保證其有效使用,配置手搖報警器,防爆對講機,並配備與外部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儲存庫區內不得設住宿等生活用房。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儲存庫區內除必要的道路硬化之外,其他空餘場地均應實施綠化。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在圍牆外側和庫區內明顯位置,設定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內容包括:
(一)倉庫重地嚴禁菸火;
(二)倉庫重地禁止吸菸;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庫內禁止攜帶火種;
(五)進庫關閉手機;
(六)機動車輛進庫必須安裝阻火帽;
(七)庫內嚴禁檢修汽車;
(八)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七條 庫房應採用磚牆承重,屋蓋應採用輕質易碎結構。庫房每棟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6米。庫房與值班室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20米。小於以上距離要求的應按規定設定防爆牆。
第十八條 庫房的門、窗、地面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庫房的門應為兩層,均應向外開啟,不得設門檻,門寬不得小於1.2米,門的下面要有防蛇鼠進入的措施。
(二)庫房的窗應能開啟。通風窗應設定在距倉庫地面50厘米和距屋檐120厘米處為宜,間隔不大於5米,長寬不小於80x40厘米。所有窗應配置鐵柵和金屬網。
第十九條 庫房內照明燈應為防爆型,通電線路應進行穿管地埋設定,埋設深度不得小於40厘米,禁止使用其他非防爆電器設備。
第二十條 庫房內應設定測溫、測濕計,並確定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
第二十一條 庫房的入口處,應設定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
第二十二條 庫房門外應設定標示牌,內容包括:負責人、儲存品種、儲存數量和庫內限制人數。
第二十三條 庫房設定有裝卸平台的,平台內應與庫房地面平接,平台外應不高出裝卸車廂地板。平台兩側應分別設定人行台階和車行坡道。庫房的門開啟時,不得阻礙人行台階和車行坡道通行。
第二十四條 進入倉庫的人員嚴禁穿戴不防靜電的衣物和釘底鞋。不得帶入金屬製品。
第二十五條 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必須是貨櫃式危險物品專用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按照A級煙花庫房、B級煙花庫房和爆竹庫房分庫分級分類專庫存放。A級煙花庫房僅限於存放A級煙花產品;B級煙花庫房僅限於存放A級以外的煙花產品;爆竹庫房僅限於存放爆竹類產品(含A級爆竹產品)。低級別的煙花爆竹產品不得存放在高級別的庫房內。
煙花爆竹必須裝箱堆垛碼放,堆垛之間的距離應不少於0.70M,堆垛與牆距離應不少於0.45M,堆垛高度應不超過2.5M,搬運通道寬度應不少於2.0M。堆碼線也應按照以上距離進行標示。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公司必須修建零散和待銷毀類煙花爆竹專用儲存倉庫;待銷毀類煙花爆竹不得同未開箱(件)的煙花爆竹儲存於同一庫房內。
第二十八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應當每天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並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九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根據從業人員的工作性質,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防護用品必須由防靜電材質製成。
第三十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配備專門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每隔2小時巡邏一次,巡邏時應兩人同行。對巡邏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記錄,並逐級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有專職保管員對貨物進行管理。
保管員對所貯存的煙花爆竹應建立台帳,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做到帳卡物相符;應根據存量變化、品種變化以及產地變化情況等,盤點庫存,並如實記錄。
第三十二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配備專職門禁人員。對進出的人員、車輛、貨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進出庫時間、事由、當事人簽字。
第三十三條 進入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由專人引導,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地點停放。
第三十四條 裝卸作業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煙花爆竹產品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對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制定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應急救援物資。
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二)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式;
(四)緊急處置措施方案;
(五)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六)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
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年演練2次以上,並有演練記錄。
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企業的各類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兩年。
第三十七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倉庫負責人。
倉庫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啟動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煙花爆竹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發生事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第三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是指在本市工商註冊的,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在本市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業務的法人單位。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是指由煙花爆竹生產、批發單位設立和管理的,用於儲存煙花爆竹的場所。
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規定由廣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20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