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府存縣

廢府存縣

廢府存縣,又稱廢府留縣,是民國初年(1913年),中國歷史上的一次重要的行政區劃變革,是市作為行政區劃的發端。 1913年1月,袁世凱政府頒布《劃一現行地方各級行政官廳組織令》,在全國22省下設道級行政區劃,廢除清代的府級行政區劃,將原府所轄各縣劃歸於道,改省、府、縣三級制,為省、道、縣三級制。 1927年蔣介石北伐勝利後,在全國廢除道級區劃,實行省、縣二級管理體制。並分出原府治所在首縣的縣城設市,與縣同級。 1932年10月在省下普遍創設行政督察區,又稱專區,專區不屬行政區劃,而是省的派出機構。 1949年新中國成立,沿襲專區級行政區劃,1971年改專區為地區。 1983年地區與市合併,實行市管轄縣體制改革,稱地級市。

歷史沿革

1912年10月,民國建立之初,地方行政區劃設定仍沿清季之制,全國設23省,省下實行省、府(州)、縣(州、廳)三級管理體制。

1913年1月,袁世凱政府頒布《劃一現行地方各級行政官廳組織令》,廢除舊有地方制度,改設省、道、縣三級管理體制。全國共分22個省。各省之外。另設5個特別行政區,除在京城設京兆特別行政區外,以山西省長城以北原來歸化等12直隸廳舊地,以及內蒙古河套內外的伊克昭、烏蘭察布二盟諸』生旗牧地設立綏遠特別行政區;以直隸的原承德、朝陽二府和赤峰直隸州舊地,以及內蒙古昭烏達、卓索圖二盟牧地設熱河特別行政區;以川邊、滇邊毗鄰西藏等處劃為川邊特別行政區;以直隸口北道的獨石、張北、多倫諸地和綏遠的豐鎮、興和、涼城、陶林4縣,以及內蒙錫林郭勒盟察哈爾八旗牧地設察哈爾特別行政區。另有外蒙古、西藏兩個地方及寧夏、青海兩個地區,共32個一級行政區劃。省和特別行政區下設道,道下設縣。對蒙古和西藏地方基本沿用清代舊制。蒙古地區漠南採用盟、旗制,漠北採用部(盟)、旗制,西藏採用宗、豁制。

1914年全國計有道92個,1920年增至96個。

1914年全國有1740縣,加上旗等縣級機構209個,計1949個三級行政區,到1920年,全國共有縣1885個,另有設治局、旗223個,計2108個三級行政區。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根據孫中山先生的建國大綱,在全國廢除道級區劃,實行省、縣二級管理體制。

1928年6月21日,改直隸省為河北省,改北京為北平特別市,將京兆原屬20縣併入河北省,將口北道劃入察哈爾。

1928年9月5日將熱河、察哈爾、川邊4個特別行政區、寧夏護軍使及寧夏道所轄區域分別改設為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西康5省。同年10月將青海地方和甘肅省西寧道所轄區域改設青海省。

1929年1月30日將奉天省改為遼寧省。全國省級機構達到28個,另有外蒙古、西藏兩個地方。

1932年國民政府實行首縣制,作為地區召集單位。同年10月普遍創設行政督察區,又稱專區,專區不屬行政區劃,而是省的派出機構。1938年在國統區15個省內設有142個專區,到1947年達到209個。

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改為遼寧、遼北、安東、吉林、合江、松江、黑龍江、嫩江、興安9省,同時台灣省回歸祖國,全國省級單位增至35個,另有外蒙古、西藏兩個地方。

1947年6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了12個與省平級的院轄市,全國一級行政區劃達到48個。縣級區劃,截止到1947年6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除西藏地方外,全國共有2016個縣,57個普通市,40個設治局,1個管理局,132個旗盟,總計2246個縣級區劃。

1940年前,國民政府將縣分為3等,1940年後則將縣分為6等。

民國年間,還曾出現一些游離於中央政權之外的特殊行政區域,這些特殊行政區域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中國共產黨創建的革命根據地;另一類是日本扶植下的偽“滿洲國”和汪偽“國民政府”。

發展狀況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初期沿襲國民政府時期的行政區劃,改行政督察區為專區,1971年又改專區為地區,1983年之後,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先富帶動後富的原則,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普遍實行撤地區改市,和地區與市合併,為今日地級市之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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