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制定的體育政策法規互認發展規劃,研究擬定我市體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和推動體育事業改革,擬定全市體育工作發展戰略,編制全市體育事業中遠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和配合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四)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市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的設定與布局;組織參加和承辦體育競賽;研究體育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五)研究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發展體育市場;制定全市體育經營活動的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式。
(六)負責全市性體育社團資格審查。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廊坊市體育局考勤制度
為加強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體育局工作人員請銷假制度作如下規定:
一、堅持請銷假
體育局機關工作人員除享受國家明確規定的各種節假日外,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況必須離開工作崗位者,要堅持請銷假制度,不得無故曠職、曠工。
二、請假辦法及審批手續
(一)因工作需要離開工作崗位者,需口頭或書面向上級主管領導請假,經同意並把工作安排妥善後方可離開。
(二)因私事請假,本人要事先填寫《請銷假審批表》,申明請假理由及時間,經批准並將工作安排妥善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期滿返回工作崗位後要及時銷假。
(三)工作人員請病假,須有市級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請病假的辦法及審批手續按請事假的程式辦理。
請事假的審批手續,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和請假時間長短分級審批。
1、一般工作人員請假2天以內者,由本部門(科、室)領導批准;超過2天者,由主管局長批准。
2、科(室)負責人和直屬單位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者,經主管局長批准;超過3天者,由局長批准。
3、副局長請假,由局長批准;局長請假,3天以內須經辦公會批准,3天以上報市主管領導批准。
三、非因公請假處理辦法
因私事請假,5天以內(含5天)的每天扣發補貼10元;6-10天(含10天)扣發補貼100元;10天以上停發當月全部補貼(含午餐補貼)。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不足六個月者,超過的天數發本人標準工資的60%;超過六個月者,超過天數停發全部工資,只發生活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颱風等)造成超假者,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可酌情處理。
因病請假5-10天的,每天扣發補貼10元;超過10天的,停發當月全部補貼(含午餐補貼),工傷除外。根據冀人發[1998]296號檔案規定,請病假時間較長者,除扣發全部補貼外,其工資待遇如下:
(一)機關公務員請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齡不滿30年的,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80%計發;工齡30年以上的,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90%計發。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齡不滿30年的,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70%計發;工齡30年以上的,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80%計發。
(二)機關工人請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休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齡不滿30年的,其獎金按50%計發;工齡30年以上的,其獎金按60%計發。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其獎金(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減發或者不發,由局長辦公會研究處理。
國家明確規定的,如婚假、喪假、產假(含流產)、探親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違反請銷假制度處理辦法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崗位者,按曠職、曠工處理。除按日扣發工資和補貼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二)因故超假者,應提前補假;來不及補假者,應以通訊方式通知,事後需儘快向領導陳述理由,取得同意後,可按請假對待,否則按曠職、曠工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三個月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國家公務員曠職、曠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者,予以辭退。
(四)利用假期違反黨的政策謀取私利者,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並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
(五)因公外出而未經過領導批准擅自離崗者,酌情批評或通報批評;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將予以嚴肅處理。
以上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1997年7月28日下發的《請銷假制度》同時廢止。
本制度由市體育局人事科負責解釋。各直屬單位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