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平羅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平羅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平羅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共有24名委員,由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員19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平羅縣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平羅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行駛職權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本縣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領導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本縣出席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
召集平羅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討論決定本縣政治、經濟、教育、體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市建設、環境保護、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對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調整及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受理人民民眾對平羅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在平羅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的任免;決定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任免縣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財經經濟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代表聯絡與選舉工作委員會等辦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