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衛生 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研究擬定我縣衛生工作政策、規定、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縣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擬定與實施,管理衛生統計與信息工作。
(三)研究擬定全縣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四)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組織調度全縣衛生技術力量,協助當地政府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五)依法管理醫療衛生機構,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對重大疾病及醫療衛生質量實行檢測,實行醫療衛生機構從業許可制度。
(六)依法監督管理采供血及臨床血質量。
(七)負責婦女兒童衛生保健、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監督和業務指導工作。
(八)研究擬定全縣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督導重大醫學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及套用。
(九)監督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防治和食品、化妝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食品、化妝品、消毒藥劑、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質量管理規範並負責認證工作。
(十)制定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組織實施衛生機構編制標準,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標準;負責衛生行業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價與認證工作。
(十一)貫徹實施國家中醫政策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創新與發展。
(十二)組織開展全縣衛生系統對外援助和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縣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衛生行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
(十五)承擔縣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擔縣愛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