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防隊

巡防隊,清末地方駐防軍隊。平時協同巡警稽查緝捕,管理地方治安,戰時為陸軍攻守之輔助兵力。

光緒三十一年(1905) 以防、練舊軍改置。光緒三十三年陸軍部奏定《巡防隊試辦章程》,規定各省舊有各軍除已遵章改編新軍者外,其餘防軍、練軍及雜項部隊一律改為巡防隊,按各省地勢情形,一省分為若干路,路下設若干營,分駐於水陸通衢及險要之處。每路設統領、幫統、書記官、會計官、執事官各一員,以及司書生、馬弁、護兵等。營分步隊、馬隊。步隊一營分左、中、右三哨, 每哨八棚,設營管帶官一員,哨官、哨長各三員(均每哨各一員),什長二十四員(每棚一員),書記長一員、司書生五名,正兵二百一十六人,以及鼓手、號手、護兵等。馬隊一營亦分三哨,每哨四棚,設管帶官一員,哨官、哨長各三人,什長十二人,正兵一百零八人,書記長一員。惟各處改建巡防隊的時間、營數不一,每營人數亦有不合定製者,且將弁多出身行伍,與新軍成為兩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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