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傑[安順市強姦犯]

貴州崔英傑是一起惡性搶劫強姦殺人案(兩次搶劫+兩次輪姦+故意殺人)的案主,爾後對此案的判決引發了社會爭議。

人物簡介

罪犯崔英傑是安順市雲馬廠子弟,生於1985年10月2日,他的母親是雲馬廠醫院護士,父親是廠里的工人。崔英傑中專畢業後,待業在家。同案犯宋金寧生於1987年11月5日,國中文化,沒有職業。宋金寧父母離異,父親在監獄服刑,母親馬麗紅是雲馬廠的工人。

事件經過

2004年10月10日下午,崔英傑(時年19歲)和宋金寧(時年17歲)商量,一起實施搶劫。當晚10點左右,附近雲馬中學高三女生王江蘭(時年17歲)下晚自習後從雲馬廠路過,崔英傑和宋金寧持刀威脅,從她身上搶走現金15元,並將王江蘭挾持到附近雲馬中學對面的山上,對王江蘭實施了輪姦。

隨後,兩人又將王江蘭挾持到她所租住的宿舍內,再次搶得現金40元。由於擔心王江蘭報警,崔英傑和宋金寧決定殺人滅口,他們準備將王江蘭帶到雲馬廠蜜蜂水庫殺害。

在前往蜜蜂水庫的路途中,崔英傑和宋金寧又對王江蘭實施了一次輪姦。到水庫後,崔英傑和宋金寧用一條小船將王江蘭載到水庫深處,崔英傑跳下水,讓宋金寧將王江蘭推下水,打算將她按進水裡。當時已是秋天,水冰冷刺骨,崔英傑被迫爬上船,脫下王江蘭身穿的白色夾克,將她捆住後推進水庫,準備將她淹死,誰知王江蘭會游泳,竟奮力向岸邊游去。崔英傑和宋金寧未能得逞。 兩人並沒有放棄殺心。他們把船劃到岸邊,哄騙王江蘭上岸,馬上用岸邊的石頭對著王江蘭的頭部一陣猛砸,致使王江蘭當場死亡。兩人把王江蘭的屍體拋到水庫中後逃逸。

後來,警方在麼鋪鎮雲馬廠蜜蜂水庫內,發現了俯臥於水面上的被害人王江蘭的屍體。警方的現場勘察筆錄顯示,在距屍體往西8米遠的岸邊上發現了兩處血跡,並發現了兩塊血跡斑斑的石塊;而在距這兩處血跡僅1.8米遠的水庫邊上,發現了死者王江蘭的白色夾克衫,夾克衫的兩個袖子被打成死結,衣服里還包著一塊石頭。而死者王江蘭的腦袋幾乎被砸爛。現場提取的石頭上的血正是王江蘭的血。警方還在被害人王江蘭的體內檢出了精子。

在調查走訪中,警方很快通過目擊者毛某等,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為雲馬廠子弟崔英傑和宋金寧。

崔英傑和宋金寧被抓後,警方在崔英傑的牛仔褲上發現了與王江蘭血型相同的血跡。經過審訊,崔英傑和宋金寧很快交待了搶劫、強姦、殺人的犯罪事實。指認了作案現場,崔英傑承認,他與宋金寧是共謀搶劫。而據宋金寧供述,崔英傑邀約其搶劫,並從其身上要走了一把水果刀。

安順市人民檢察院根據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實及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屍體檢驗報告及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崔英傑、宋金寧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應數罪併罰,同時向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5年6月16日,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崔英傑的認罪態度較好,但其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認罪態度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三罪並罰,依法判處崔英傑死刑,判處宋金寧無期徒刑。 判決後,崔英傑表示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訴。

2005年11月23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在判決中,貴州高院維持了安順中院對崔英傑和宋金寧的罪行認定,但撤消了對崔英傑的量刑,因“考慮到抗訴人崔英傑能夠坦白其罪行,認罪態度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將量刑改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如此惡劣的案件,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改判引發了極大的社會爭議和民眾憤怒,《貴州都市報》一直跟蹤此事。被害人母親齊少書8次上訪北京,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糾正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改判。2010年9月對崔英傑執行了死刑。

貴州崔英傑案受害少女王江蘭 貴州崔英傑案受害少女王江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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