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蘇州市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定衛生改革與發展的規劃和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基本藥物制度和藥物政策,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擬定基本藥物的遴選、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組織區域內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六)綜合管理和監督全市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工作;指導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婦幼衛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和免疫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
(七)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制定愛國衛生運動和健康促進政策、規劃和計畫;負責愛國衛生運動與健康促進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發動全社會開展民眾性愛國衛生運動,組織開展建設健康城市、各級各類衛生創建和全民健康促進工作。
(九)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的管理政策、規範;組織擬訂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指導規範全市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擬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衛生科技攻關項目,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定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開展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任職資格認證的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對外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7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衛生信息中心、法制與行政服務科)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負責檔案、電子政務的運轉和管理;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並督辦落實;負責局文秘、機要、檔案、保密、信訪、基本建設、安全保衛的管理工作;綜合協調醫藥衛生體制、機制改革等巨觀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總結交流和推廣衛生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的經驗與成果;擬定全市衛生信息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指導本行業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負責國家、省有關衛生監督管理、食品安全、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的組織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指導本系統法制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普法教育;負責衛生系統“法治崑山”創建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聯絡,對市衛生局履行“依法治市”成員單位職責的有關情況開展調研、總結和評估;負責市衛生局行政許可事項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行政服務事項的專家論證和聽證工作;參與涉及衛生許可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參與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本部門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運行管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擬訂衛生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及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全市各級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考試考核等工作;負責全市衛生系統獎懲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局管幹部的培養、選拔(選聘)、監督和管理;指導下屬單位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工作以及相關非公醫療機構黨建工作;管理局機關和下屬單位人員的人事檔案;負責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和衛生援外工作;負責下屬單位人員的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老幹部、衛生系統統戰等工作。
(三)醫政科教科(中醫管理科)
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設定、審批、監管和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準入;負責醫療機構的質量評估和執業管理;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的準入與管理;負責全市醫療、護理、采供血、臨床藥學、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擬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方案,制訂基本藥物使用和管理流程,協助督查基本藥物制度各項規定的落實;負責協調處理許可權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糾紛,承辦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委託的有關事務;協助做好重大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的醫療救護;組織協調各類法定體檢;負責全市無償獻血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傷殘鑑定、司法鑑定;貫徹國家中醫藥工作方針政策,指導和管理許可權內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中醫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中醫事業發展規劃;負責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擬訂衛生科技與教育發展規劃;負責衛生科技攻關和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的審核管理,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科普工作;組織實施市級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和人才戰略工作;組織開展醫學繼續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負責衛生學術團體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衛生對外合作與學術交流工作。
(四)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監疾控科(城鄉衛生指導科)
組織擬訂地方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監督工作;綜合協調食品安全檢測和評價體系建設;收集並匯總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預測安全形勢,評估和預防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風險;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定期向社會發布;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專項執法監督活動;依法組織、協調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制訂實施全市衛生監督計畫,實行衛生綜合監督執法工作;依法開展衛生監督層級督查;負責全市傳染病防治、職業衛生、公共場所、放射衛生、學校衛生、母嬰保健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訂重大疾病的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建設,實施疾病預防控制績效考核,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監測預警和報告工作;擬訂婦幼衛生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婦幼保健機構建設以及技術服務規範、專項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組織實施基本公共衛生和重大特色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擬訂社區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和督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有關業務工作和業務建設;組織開展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有關業務評估和達標評估;統籌協調全市愛國衛生和建設健康城市工作,協調各委員部門落實愛國衛生、健康促進工作職責;擬訂全市愛國衛生工作和健康城市建設的工作計畫、規劃和評估指標;組織開展建設健康城市、健康社區、國家衛生城市長效管理和衛生鎮(村)等各級各類衛生創建工作;組織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和農村環境整潔工作;組織開展民眾性的社會衛生檢查評比活動;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治和全民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承擔市血吸蟲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初級衛生保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幹部保健科(醫療綠卡服務中心)
貫徹執行市幹部保健工作委員會關於幹部保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有關決定,制定幹部保健工作的有關制度;負責幹部保健對象健康檔案的管理,執行幹部健康重大情況請示報告制度,做好乾部健康信息的保密工作;負責幹部保健工作的協調、幹部保健服務隊伍的管理和服務網路的完善;負責幹部保健對象的定期體檢、保健諮詢、健康教育和健身活動,組織專家評價幹部健康狀況,做好統計分析工作;指導醫療衛生單位做好乾部保健工作,負責業務培訓;負責幹部保健經費的管理;負責幹部健康管理信息系統的改進和維護;承擔市醫療綠卡服務中心的日常工作。
(六)應急辦公室
擬訂衛生應急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技術指南;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組織實施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指導管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指揮中心工作。
(七)規劃財務科
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編制衛生事業經費的預算、決算,協調落實衛生事業經費;負責本系統重大建設項目的追蹤管理和衛生事業費使用管理;擬訂衛生財務管理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衛生服務價格建議,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醫療衛生收費管理並督促檢查;指導全市衛生基本建設,監管下屬單位國有資產運行;負責局機關會計核算、財務收支管理。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委、監察審計室(合署辦公)。
人員編制
市衛生局行政編制為17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內設機構正副科長(主任)10名,其中正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副主任)3名;監察審計室主任1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
(二)關於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生產、流通許可的條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流通環節的食品許可的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三)關於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四)關於醫療救助工作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工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和公惠醫療機構的認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救助醫療機構的認定,以及組織發放社會醫療救助金;市民政局負責對低保人員、低保邊緣人員、三無人員、五保人員等救助對象的審批發證和年審工作,並根據變化作相應調整;市財政局負責年度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監管;市總工會負責對特困職工認定、審批、發證和年審工作;市殘聯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重度殘疾人的勞動能力鑑定。
(五)經市衛生局授權,衛生綜合監督執法職責由市衛生監督所承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職責交給事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