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長治監察分局

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長治監察分局

長治監察分局是國家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最基層的機構,是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派出機構,於2000年11月27日正式掛牌成立,編制15人,下設綜合信息室、安全監察室和事故調查室。職責是負責長治轄區範圍內各類煤礦的安全監察、事故查處、安全許可和行政執法工作,並且監督檢查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國辦發[2008]101號檔案印發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三定”規定,依法履行國家監察法定職責,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具體講有9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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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監察分局是國家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最基層的機構,是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派出機構,於2000年11月27日正式掛牌成立,編制15人,下設綜合信息室、安全監察室和事故調查室。

分局介紹

1、在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下負責長治轄區的各類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

2、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按照有關分級管理原則,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4、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5、負責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和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7、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負責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的收集、匯總上報;組織、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求援工作。

8、按照省局安排負責煤礦安全許可過程中的申請書審核發放和現場核查工作。

9、承辦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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