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做好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預防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難度大、整改時間長,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以及其他性質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隱患。
第三條山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設區市政府負責整改落實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四條省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包括:
(一)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或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來我省督查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會及其辦公室或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對各市督查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三)省安委會成員單位提交省安委會進行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四)設區市政府報請省安委會進行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五)民眾舉報經核實後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六)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第五條省安委會收到上級關於掛牌督辦的指示和有關部門及各市關於掛牌督辦的申請後,向設區市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內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六條省安委會辦公室登記匯總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建立台賬,負責起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報請省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後發設區市政府。
第七條設區市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後,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期限、應急預案、監控“六落實”。整改結束,經確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後,寫出隱患整改銷號報告,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提請掛牌的單位要加強隱患整改全過程監督、指導、協調、調度,確保隱患按時整改到位。
第八條設區市政府提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銷號報告後,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轉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所在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核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專家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實,並寫出核查情況報告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第九條對經確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完畢的,省安委會辦公室起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銷號檔案,報請省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後,發設區市政府銷號。同時,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銷號資料分類梳理,建立目錄,存檔備查。
第十條設區市政府要按時完成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對工作不力,不能按時整改的,省安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對整改不及時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