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結核病防治“十三五”規劃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三五”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7〕16號,以下簡稱《防治規劃》),進一步做好我省結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提升公共衛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

結核病是影響我省民眾生活與健康的重大傳染病之一,近年來報告發病數一直居法定報告甲乙類傳染病前列。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結核病防治工作,省政府2012年下發了《關於貫徹國辦發〔2011〕53號檔案做好“十二五”期間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16號),對我省結核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十二五”期間,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結核病控制策略,不斷完善結核病防治機制,健全結核病防治服務體系,強化結核病患者發現和管理,結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結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趨勢。全省共發現並治療管理活動性肺結核患者17.41萬例,其中塗陽肺結核患者6.52萬例,治癒率保持在85%以上,耐多藥肺結核防治工作率先在全國實現了以市為單位全覆蓋,基本達到國家和省“十二五”規劃目標要求。

但是,我省結核病防治形勢依然嚴峻,防治工作還面臨著諸多問題與挑戰。一是結核病發病人數仍然較多。雖然我省結核病報告發病率在全國處於較低水平,但我省作為人口大省,肺結核疫情仍比較嚴重,學校結核病聚集性疫情時有發生。二是結核病防治難度仍然較大。公眾對結核病防治知識認知度不高,防範意識不強;流動人口結核病發現難,治療管理難度大;結核病特別是耐多藥結核病患者發現和治療管理水平不高,綜合防治能力需要進一步加強。三是結核病患者負擔仍然較重。結核病特別是耐多藥結核病治療時間較長,花費較大,部分結核病患者因病致貧、返貧。四是結核病防治能力仍需進一步提升。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基礎設施、裝備水平、人才隊伍等還不能滿足防治工作需要;結核病實驗室裝備水平不高,新型快速診斷技術尚未普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協調配合的防治服務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十三五”期間,各級、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健康山東”建設總體規劃和要求,不斷推進結核病防治工作,提升人民民眾健康水平,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規劃目標

(一)總體目標。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協同參與的結核病防治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結核病分級診療和綜合防治服務模式進一步最佳化。結核病患者發現、診斷治療和隨訪服務進一步規範。結核病患者享受到的醫療保障和扶貧救助政策進一步完善。肺結核發病和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全省肺結核發病率下降到32/10萬以下。

(二)具體目標。

1.加強患者發現。報告肺結核和疑似肺結核患者的總體到位率達到95%以上。病原學檢查陽性肺結核患者的密切接觸者篩查率達到95%以上。肺結核病原學陽性率達到50%以上。對新發病原學陽性肺結核患者耐藥篩查率達到50%以上。耐多藥肺結核高危人群耐藥篩查率達到95%以上。

2.規範患者治療和管理。肺結核患者成功治療率達到90%以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肺結核患者規範管理率達到90%以上。結核病患者家庭醫生簽約率達到90%以上。

3.落實重點人群防控措施。學生體檢結核病篩查比例明顯提高。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結核病檢查率達到90%以上。公眾結核病防治核心知識知曉率達到85%以上。

4.提升實驗室診斷能力。所有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具備開展藥敏試驗、菌種鑑定和結核病分子生物學診斷的能力。100%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具備痰塗片和痰培養檢測能力。80%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具備開展分子生物學診斷能力。

5.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將符合條件的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定管理範圍。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制度與公共衛生項目的有效銜接。增加抗結核藥品供給,提高患者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保障水平,減少患者因經濟原因終止治療,減輕患者負擔,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三、工作任務

(一)進一步完善結核病防治服務體系。

1.健全結核病防治服務網路。省、市、縣三級均要建立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科學合理的結核病防治服務網路;明確1所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作為結核病防控機構,承擔本轄區的結核病防控工作任務;確定並公布轄區內具備診療和防護條件的醫療機構作為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各縣(市、區)要根據當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醫療資源等因素確定至少1家定點醫療機構,方便結核病患者就醫,基本實現普通肺結核診治不出縣。每個市確定至少1家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診治耐多藥和疑難重症肺結核患者。省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發揮全省結核病診療中心作用,重點收治基層轉診的耐多藥和複雜、重症病例。鼓勵三級專科或綜合性醫院承擔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的任務。(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2.完善結核病防治服務流程。健全結核病防治服務各個工作環節的銜接機制,確保各類結核病防治機構密切配合,無縫銜接,做好結核病患者的發現、報告、轉診、治療、管理等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結核病疫情監測與處置,組織開展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流行病學調查和篩查,開展信息收集與分析,組織落實轉診追蹤和患者隨訪治療期間的規範管理,組織開展結核病高發和重點行業人群的防治工作,開展結核病防治宣傳教育、技術指導及實驗室質量控制等工作。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對發現的肺結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要求進行網路直報,並將其轉診至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肺結核患者的診斷、治療、登記、定期複診檢查和健康教育等。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發揮網底作用,負責轉診、追蹤肺結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狀的密切接觸者,並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制定的治療方案,對患者居家治療期間進行督導管理,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健康教育等。(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3.探索完善分級診療和綜合防治服務模式。做好結核病分級診療和綜合防治服務模式試點工作,及時總結推廣試點地區工作經驗,探索符合我省省情、可供推廣的結核病分級診療制度和綜合防治服務模式。建立省、市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與縣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間的雙向轉診機制。縣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負責普通肺結核患者的診治,對發現的耐藥、複雜、急重症肺結核患者要及時轉診至上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省、市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收治的疑難重症患者病情穩定後,要將其轉回戶籍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減少患者就醫頻次及就醫支出。鼓勵有條件的市開展傳染性肺結核患者住院隔離治療試點,逐步實現傳染期內患者的隔離治療。(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分別負責)

(二)進一步提高結核病患者發現率。

1.加強結核病患者篩查。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對肺結核可疑症狀者,特別是有咳嗽咳痰兩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狀者進行重點排查,並將發現的肺結核可疑症狀者或疑似患者轉診到當地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規範診治。定點醫療機構要對所有肺結核患者和疑似患者進行痰塗片和痰培養檢查,提高病原學診斷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相互配合,做好病原學陽性肺結核患者的密切接觸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等重點人群的篩查工作。要結合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實施,對65歲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結核病重點人群開展主動篩查。做好結核菌/愛滋病病毒雙重感染的篩查、診治和管理工作。要加強對出入境人員的結核病主動篩查,做好相應的醫療和防控措施。疫情高發地區、出現聚集性疫情的地區或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開展肺結核篩查、普查和流行病學調查。(省衛生計生委、山東檢驗檢疫局分別負責)

2.加強耐多藥肺結核患者發現。縣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所有肺結核患者進行痰塗片、痰培養檢測及分子生物學檢測,對病原學檢查陽性的肺結核患者和耐多藥肺結核高危人群,包括慢性排菌患者、初治(復治)失敗患者、密切接觸耐多藥肺結核患者的塗陽肺結核患者、復發與返回的患者、治療2(3)月末痰塗片仍陽性的初治塗陽患者等開展痰培養,並將耐多藥肺結核疑似患者或其痰標本/培養物轉至市級以上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耐藥檢測和診斷。加快推廣成熟的耐多藥結核病快速檢測技術,縮短診斷時間,提高耐多藥肺結核患者發現率和及時性。(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3.提高結核分枝桿菌及其耐藥性檢測能力。將所有定點醫療機構結核病實驗室納入全省結核病實驗室網路管理,在所有市級結核病實驗室開展藥敏熟練度測試工作。各級結核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機構內設結核病實驗室的能力建設,對轄區內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結核病實驗室開展質控,並改進盲法復檢抽片規則,探索痰培養室間質量評價及開展分子生物學技術室間質量評價。市級結核病實驗室在常規開展藥敏實驗、菌種鑑定的基礎上,要加快基因晶片、熔解曲線、線性探針等技術的推廣套用。縣級結核病實驗室在常規開展痰塗片、痰培養檢查的基礎上,要加快環介導、多色巢氏螢光PCR、交叉引物、RNA等溫擴增技術的推廣套用。(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物價局分別負責)

4.加強結核病疫情報告分析。進一步落實結核病報告和登記管理制度,明確定點醫療機構結核病防治信息的登記管理和使用許可權,確保結核病患者診斷、治療、耐藥訂正、隨訪複查等信息及時錄入,定期開展漏報調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查處和通報。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對發現的肺結核患者和疑似患者依法及時進行網路直報。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將肺結核的診治和全程管理等信息及時錄入國家結核病信息管理系統,市級及以上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將耐多藥肺結核診治信息錄入國家結核病信息管理系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每天瀏覽審核疫情信息,定期開展疫情評估,及時開展疫情預警與處置;要督促、指導醫療衛生機構提高肺結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藥患者信息填報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三)進一步規範結核病診療與管理。

1.規範結核病診療行為。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國家肺結核診斷標準、門診診療規範、臨床路徑和結核病防治工作規範等有關技術指南要求,對肺結核病患者進行規範診治,推廣使用固定劑量複合製劑。要落實好患者複查和隨訪檢查工作,確保患者完成全程治療,提高治療成功率。要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轉診的患者建立綠色通道,及時安排就診。要規範肺結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藥患者的住院治療,出院後納入門診登記管理。要規範醫務人員診療行為,落實處方點評、抗結核藥品使用、輔助用藥等跟蹤監控制度。要注重發揮中醫藥在結核病治療、康復中的作用。落實定點醫療機構結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強對醫療衛生人員的防護,防止醫院內交叉感染。要發揮好雙向轉診的作用,病情穩定的患者要轉回基層,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確保患者接受全程規範治療。(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2.落實結核病患者全程管理制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中《肺結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務規範》的要求,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患者的篩查及推介轉診、督導服藥、隨訪管理和督促患者定期複查等各項工作,並將服務質量納入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內容。要積極推行結核病患者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完善服務內容,利用靈活多樣的服務形式,督促患者規範服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培訓、技術指導和督導,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切實做好結核病患者服務管理,並指導患者順利完成居家服藥。要創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電子藥盒、手機簡訊等移動網際網路新技術開展患者隨訪管理,提高患者治療依從性及全程規範管理率,減少耐藥發生。(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3.規範耐多藥肺結核患者診療管理。鼓勵各市因地制宜設立耐多藥患者住院治療點,對病情平穩但仍具有傳染性的患者進行規範的住院治療。定點醫療機構要規範耐多藥肺結核患者的住院治療,患者出院後納入門診登記管理。要加大對耐多藥患者信息登記報告、診斷、治療、隨訪複查等環節的檢查力度,確保耐多藥患者全程規範診療管理,減少傳播。(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4.加強結核病醫療質量管理。各級、各部門要完善結核病醫療質量管理工作機制,將結核病診療納入醫療質量控制工作體系,制定結核病醫療質量管理相關制度、規範和具體實施方案。省、市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指定一家定點醫療機構負責本轄區的結核病醫療質量控制工作,定期組織專家對全省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的結核病診療質量進行評估和控制,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評審的重要依據。(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進一步強化重點人群結核病防治。

1.強化學生結核病防控工作。各級衛生計生、教育部門要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定期召開例會和通報信息,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的督導檢查,督促學校全面落實新生入學體檢、晨午檢、因病缺課登記、病因追蹤、健康教育等綜合防控措施,將結核病篩查列為義務教育階段及高中、大學階段學生入學健康體檢必查項目,對學校中的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開展篩查,及早發現肺結核患者,加強治療管理,防止學校出現聚集性疫情。對篩查發現的結核菌素試驗強陽性者,在其知情、自願的基礎上可對其進行預防性治療。要加強對學校結核病疫情的監測,強化早發現早處置,提高學校結核病信息報告、診斷治療和管理的及時性和規範性,加強對學校開展結核病防治知識培訓和健康教育的技術支持。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對確診的學校結核病病例,要登記信息並提供免費抗結核病藥物治療。(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2.加強流動人口結核病防控。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流動人員結核病篩查,早期發現傳染源。做好流動人口結核病患者的診斷、報告、轉診追蹤、信息登記和治療、隨訪管理等工作。對跨區域治療的患者,轉出地應及時將患者診療信息提供給轉入地,做好信息銜接。加強流動人口聚集場所的宣傳教育,提高流動人口結核病防控意識和能力。(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3.加強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結核病防控。將結核病篩查納入監管場所(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醫療所等場所)入監(所)人員的健康體檢項目,開展新入監(所)人員結核病篩查和日常監測,對確診的肺結核患者落實治療管理和規範的登記報告。對即將出監(所)的尚未治癒的肺結核患者,監管場所應當及時做好轉介工作,將有關信息報送監管場所所在地和被監管人員戶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地方定點醫療機構繼續完成治療。加強對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和幹警的結核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自我防護意識。(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4.提高兒童結核病防治能力。各級要切實按照國家免疫規劃要求,做好卡介苗預防接種工作,有效降低兒童結核病的發生。加強對兒科醫生的結核病防治技術培訓,規範兒童結核病診斷和治療服務。對傳染性肺結核患者的兒童密切接觸者中發現的潛伏期感染者進行重點觀察。省、市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指定兒童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負責重症兒童結核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分別負責)

(五)進一步加強結核病防治工作能力建設。

1.保障抗結核藥品供應。完善藥品採購機制,充分發揮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作用,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採購,通過適當的採購方式形成合理的採購價格,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和臨床用藥需求。鼓勵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開展抗結核藥品聯合採購。加強抗結核藥品質量抽檢,重點加強固定劑量複合製劑和二線抗結核藥品注射製劑質量控制,確保藥品質量。規範抗結核藥品臨床使用,加強不良反應報告監測和管理。(省衛生計生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2.加強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落實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依託我省全民健康信息綜合平台,進一步加強結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現有信息系統收集數據,加強信息整合。逐步實現結核病患者篩查、轉診追蹤、診斷治療、隨訪複查、治療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實現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基本醫保經辦機構之間縱向、橫向的信息共享。利用遠程醫療和遠程教育網路,開展結核病防治技術指導和培訓。(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分別負責)

3.提高科研能力。積極參與和開展國際、國內多層次多形式的學術交流和醫學教育,培養結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員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營造良好的科研政策支持環境,鼓勵結核病防治研究,支持結核病新型診斷試劑、疫苗和藥物研發,支持中醫藥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藥肺結核最佳化治療方案等研究和成果轉化。加強結核病防治工作的交流與合作,及時總結推廣科研成果和合作經驗,為結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撐。(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4.加強隊伍建設。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繼續確保結核病防治專業人員數量,強化專業技術培訓,保障結核病預防控制能力。依託住院醫師和全科醫師培訓項目,加強結核病防治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結核病診治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員的服務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結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勵機制,調動防治人員的積極性,穩定防治隊伍。落實傳染病防治人員衛生防疫津貼政策,對工作期間患結核病的防治人員按規定給予治療和相應的工傷或撫恤待遇。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核病防治人員和相關實驗室檢測人員的防護工作,降低防治人員結核病感染率。(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結核病防治工作作為重要民生建設內容,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要根據本規劃確定的目標,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轄區的結核病防治規劃或實施計畫,進一步細化工作目標,層層分解任務,確保工作責任落實。明確部門分工,強化部門協作,共同落實好結核病防治政策,完成規劃任務。支持駐地部隊開展結核病防治工作。(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分別負責)

(二)強化政策保障。有關部門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政策與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有效銜接,切實減輕結核病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將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結核藥品按規定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因地制宜,逐步將肺結核(包括耐多藥肺結核)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支付範圍。推進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行為和費用的引導制約作用。積極探索減輕複雜難治肺結核患者治療費用負擔的有效辦法。加強對貧困結核病患者的幫扶救助,按照健康扶貧工作要求,對符合條件的貧困結核病患者及時給予相應治療和救助,落實好各項治療和救助政策。對患者治療費用,除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外,進一步發揮醫療救助和其他補助的制度合力,切實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發生災難性支出而因病致貧返貧。將符合條件的貧困結核病患者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範圍。要鼓勵企業、個人以及社會組織特別是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開展對貧困結核病患者的關懷和生活救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扶貧辦、省紅十字會分別負責)

(三)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投入為主、分級負責、多渠道籌資”的經費投入機制,將結核病防治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資金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提高學生結核病體檢項目篩查費用,合理確定結核病相關診斷技術收費標準。加大對 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完善對防治工作人員的激勵機制,落實定點醫療機構承擔結核病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的保障政策。鼓勵和引導企業等社會各界為結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分別負責)

(四)提高公眾知曉水平。要加強結核病防治宣傳工作中的多部門合作,充分發揮各部門優勢,強化全社會參與,普及結核病防治知識。要在醫療衛生機構、監管場所、學校、建築工地等重點場所,針對結核病患者及密切接觸者、監管人員及幹警、學生、老年人、流動人口等重點人群,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宣傳教育實效。把結核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常規化、持續化,與建設衛生城市、健康城市,普及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等行動有機結合,促進防治工作科學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和政策支持環境。以世界防治結核病日為契機,集中開展宣傳活動,營造有利於結核病防治的社會氛圍。繼續擴大百千萬志願者結核病防治知識傳播活動的影響力,做好對志願者的培訓、指導和管理,激勵更多的優秀志願者參與結核病宣傳活動。發揮模範引領作用,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基層先進典型的宣傳和輿論引導,樹立結核病防治人員的良好形象。發揮好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公共運輸媒體等大眾媒體作用,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和網路平台優勢,創新方式方法,科學、準確地發布結核病防治知識,促使結核病患者及可疑者及早就醫、規範治療。(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山東檢驗檢疫局、省紅十字會分別負責)

(五)督導與評估。各級政府要定期組織對本轄區結核病防治工作及各部門結核病防治工作職責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組織保障、結核病疫情報告和控制、感染控制、學校結核病防控、醫療保障等工作的開展情況,並及時通報檢查結果,督促問題整改。可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考核評價,探索將考核結果作為財政投入、醫保支付、職稱評審、崗位聘任等重要依據。省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開展對各市執行本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於2020年組織開展規劃執行情況總結評估,結果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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