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有關規定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包括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畫與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制訂的年度培訓計畫(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培訓計畫同時報送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開支範圍與標準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一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 3 —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單位內部具備培訓條件的,應當充分利用內部培訓場所舉辦培訓。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延至縣及以下。各單位應當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內,擇優選擇培訓機構。高校培訓應優先選擇省內高校。
第十二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住宿房間以標準間為主,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 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五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所需經費按照綜合預算要求,原則上通過單位日常公用經費、非稅收入或專項經費統籌解決。第十六條 各單位負責同志對發生的培訓費的真實性負責。培訓結束後,各單位要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的“商品和服務支出”類“培訓費”款級經濟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要向社會公開。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畫執行情況報送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報送內容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
第二十一條 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畫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第二十四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山東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