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山東省煙花爆竹協會成立於2001年7月,是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省煙花爆竹行業自律性組織,會員覆蓋山東省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流通企業、檢測機構、科研機構等,現有會員單位180多個,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接受山東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以“服務、協調、維權、自律”為宗旨,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煙花爆竹政策法規,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實施煙花爆竹行業管理,構建會員、行業與政府之間橋樑和紐帶,維護廣大會員合法權益和全行業共同利益,規範會員在市場經營中的自律行為,為全體會員和行業發展提供全方位服務,積極推動我省煙花爆竹行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協會自2002年至今每年都被省民政廳評為優秀社會組織。
協會下設分支機構:
山東省煙花爆竹協會燃放專業委員會
山東省煙花爆竹協會專家委員會
地址:濟南市歷山路157號
郵編:250014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山東省煙花爆竹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FFA)。
第二條:本協會是以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流通、服務為主體,聯合與煙花爆竹行業有關的部門、機構、組織和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跨地區、部門、所有制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是:服務、協調、維權、自律。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針,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落實和踐行科學發展觀, 促進和諧社會和美麗中國建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行業安全、和諧發展; 在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努力發揮服務、協調、維權、自律的作用,為全體會員和本行業服務,成為會員、行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協助政府實施煙花爆竹的行業管理,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全行業的共同利益, 規範會員在市場經營中的自律行為,推動我省煙花爆竹行業健康 穩定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 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山東省 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並 組織指導本行業 認真貫徹執行。
(二)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協助政府 主管部門,指導企業依法經營,服從監督管理;制訂和實施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 制止、糾正違規違約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環境; 堅持公正性、有效性,協調處理行業內部和會員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維護本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
(三)開展煙花爆竹行業發展調查研究,掌握本行業現狀,發現問題和發展趨勢, 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與對策,總結典型經驗, 創新發展模式;向政府反映企業 訴求和願望,為政府編制行業發展規劃、調整政策提供可靠依據。
(四) 組織本省行業的信息交流,建立信息網路,辦好會刊和網站,幫助企業掌握市場動態,交流企業改革和經營管理經驗, 為企業提供市場信息和諮詢服務; 統計、收集、整理、分析行業統計資料, 發布行業信息。
(五)承辦各種會員聯誼活動和商品交易會, 加強產銷之間的互通聯繫,組織開展行業間、企業間的聯合與合作,推動和引導企業擴大商品流通,增強市場競爭力;協調會員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中的問題,組織行業內部開展各種協作和經驗交流; 組織會員評選本行業的先進企業和個人。
(六) 積極應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的實施,組織企業開發低碳環保新產品,加速產品更新換代,適時調整產品經營結構, 創新適應消費者需求的經營方式,推廣新工藝和先進的科技成果及管理經驗,鼓勵企業一業為主多種經營, 積極培育行業的產品品牌和經營品牌,推動企業向現代化、規模化穩定持續發展。
(七)採取各種形式為會員單位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和參觀考察活動,組織專家對企業經營管理提供諮詢服務,引導企業重視人力資源的開發,幫助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企業職工隊伍素質。
(八)加強與有關行業協會的聯繫,加強經濟、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九) 開展法律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十一)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執行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科研、教育等並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查批准並報理事會備案;
(三) 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 各項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信息、業務培訓、諮詢、參觀考察等服務方面的權利;
(五)有權要求協會承辦事項,如向政府部門、其它社會團體提出保護本單位合法權益的要求等;
(六)優先享受協會組織轉讓的科技成果、技術經濟情報、信息、資料等各項服務;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協會聲譽,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委派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報告信息動態,提供有關工作建議和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本協會章程或因其它原因,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會員名稱或其他內容變更的,應於變更後一周內將變更的內容報協會秘書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召開。必要時可根據多數會員的要求及常務理事會議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具有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 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處在閉會期間負責本協會日常工作, 設秘書長1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和行業自律公約;
(十)決定對違反協會章程會員單位的處理意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二十七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並進行督促檢查;
(三)監督檢查協會財務的收支和使用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組織編制協會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工作和實施計畫方案,交常務理事會討論;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就入會、退會、名譽職務的聘請等事宜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企業會員代表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若有人事變動,應報理事會予以調整。
第三十四條 為開展工作的需要,協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三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協會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在本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政府 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 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 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經2014年12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