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規定

《山東省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規定》是一部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2月2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

簡介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2-20
【生效日期】1982-0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規定

(1982年2月18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原則批准1982年2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為了貫徹執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的決議,特對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作如下規定:

一、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每一個公民的光榮義務。凡年滿十一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都要承擔義務植樹的任務。

二、義務植樹勞動,限於用在本縣、本市範圍內營造國有林或集體林。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區應參加義務植樹的人數和條件,進行統一規劃安排,分配任務,劃定地段,包乾負責。任務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幾年。

三、義務植樹任務的安排,要因地、因人制宜,靈活多樣。可以按單位劃分責任地段,按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進行分配,包栽包活;也可以按相應的勞動量分配任務,如每人每年挖六至十個標準樹穴、育十至二十株苗木或二個工日的林木撫育、管護、種草、栽花(城市)任務;還可以按當地情況,每人每年完成兩個工日的林活義務勞動任務。青少年是綠化祖國的突擊力量,要充分發揮他們的突擊作用,但對十一歲至十七歲的青少年,應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動。

四、城市的綠化,由城市建設部門統一規劃,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定綠化面積,限期完成。所有機關、團體、學校、廠礦、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區,都要植樹、栽花、種草。本單位所屬範圍不足完成義務植樹數量的,有關部門應根據規定任務,安排就近營造國有林或集體林。
農村的綠化,無論實行哪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都必須服從國家和集體的植樹造林統一規劃,並優先搞好農田林網、荒山灘造林和四旁綠化。農村社員參加義務植樹,可以為本社、本隊營造集體林,也可以安排營造國有林。正常的植樹造林和社員個人植樹,不統計在義務植樹之內。

五、義務植樹需要的苗木,由林木權屬所有單位負責提供。每個生產隊,都要根據自己整個植樹造林的需要,建立一至三畝的苗圃,培育良種壯苗。城市,要按每一萬人育苗二十五畝至三十畝的標準安排。義務植樹所需的苗木費和管護費,應當根據自力更生的原則,由林木權屬所有單位負責解決。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由行政費用開支。廠礦、企業由經營管理費用開支。社隊集體由公共積累開支。綠化任務大、經濟困難,確實無力全部承擔所需費用的,應按隸屬關係,由林業部門審核編報,財政部門給以適當補助。

六、要堅決落實林業政策。對於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林權歸國家現在經營管理土地的單位所有;沒有明確經營管理單位的,歸由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單位所有。在集體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林權歸集體單位所有。另有協定或契約的,按協定或契約的規定辦理。對林權所有單位,縣以上人民政府要發給證書,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七、要堅決貫徹執行《森林法》(試行)和中央、省有關林業的規定,切實加強林木的保護工作,依法治林。要廣泛發動民眾制訂鄉規民約並嚴格實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藉機侵占國營、集體和他人的林地、林木,城市綠地要嚴加保護,不得侵占和破壞。嚴禁亂砍濫伐、毀林開荒和濫牧毀林。國有林(包括單位、部門)和集體林採伐時,必須按規定經林業或園林部門批准。所有承包給社員管理的林木,社員沒有砍伐權。對破壞林木和綠地者,要嚴肅處理:毀壞一棵幼樹,罰栽三棵,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毀壞成林和風景林,除給予上述處理外,還必須根據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對林木破壞嚴重的單位,要堅決追究領導責任。

八、要嚴格獎懲制度。對義務植樹成績優異者,要給予表揚獎勵;對無故不履行此項義務的單位和成年公民,應責令其於下一年補栽(或完成相應的其他綠化任務),如第二年仍不完成任務者,除必須繼續完成其應盡義務外,還要按當地兩個工日的勞動報酬,處以二至三倍的罰款。罰款由各級林業、城建部門安排支持困難單位義務植樹。

九、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義務植樹運動的領導。省、地區、市、縣(區)和人民公社,都要成立綠化委員會,具體領導整個林業建設和義務植樹運動。相當於縣級以上的機關、團體、學校、廠礦、企事業單位,應成立綠化領導小組或辦公室,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義務植樹運動的宣傳組織、規劃設計、評比獎罰和林木管護等項工作。各級綠化委員會,由當地政府的主領導同志以及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的負責同志組成。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林業部門。

十、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決議精神和本規定,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參加義務植樹的組織領導和具體辦法,由濟南軍區和省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指示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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