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中凡持有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建管局)頒發的《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管理手冊》(以下簡稱管理手冊)的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均應按本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三條 檢測人員繼續教育是檢測人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檢測人員應通過繼續教育,及時掌握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關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範、新規程,增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守法意識,熟悉新方法、新技術,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檢測能力。
第四條 省建管局負責全省檢測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管理工作,各檢測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根據檢測人員自身從事的檢測項目參加相關繼續教育活動。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建管局負責編制檢測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檢測人員繼續教育規程;制定檢測人員的繼續教育方案;發布年度培訓計畫;組織編寫、審定繼續教育教材。
第六條 檢測人員繼續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檢測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國家、行業、省有關工程技術新標準、新規範、新規程;
(三)現行相關檢測方法、步驟及常用儀器設備操作方法;
(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
第七條 繼續教育的師資應由省建管局培訓合格的專職授課教師組成,經省建管局統一組織培訓考核後頒發單項授課資格聘任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師資專家庫將實施動態管理,對所有授課教師實行年度評價考核,並根據情況對師資隊伍進行隨時補充。
第八條 從事檢測人員繼續教育的師資,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工作的能力。
第九條擔任專職授課教師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大學及以上學歷,從事檢測行業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或取得中級技術職稱6年以上;
(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或較高的理論水平;
(四)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 持有管理手冊人員每項目在有效期(3年)內應參加繼續教育合計不少於16學時,其中參加省級組織的集中授課不少於8學時,參加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繼續教育不少於8學時。
第十一條 對於完成規定學時並測試合格的,由省建管局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並註明參加繼續教育的項目和學時。
第十二條 《管理手冊》相應科目有效期滿進行延期審核時,將根據所獲得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書》情況,在繼續教育欄中加蓋培訓合格印章。
第十三條 檢測人員應按期接受繼續教育,所在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繼續教育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持有管理手冊人員所取得檢測項目繼續教育學時每項目有效期(3年)內未參加或未達到省建管局規定時,省建管局將註銷該項目的檢測資格。
第十五條 對於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書的,省建管局註銷其人員管理手冊,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一年內不得參加省建管局組織的考核。
第十六條 出現以下情況未完成繼續教育要求的檢測人員,可向省建管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向後延長一個年度:
1.因病半年以上無法正常工作的;
2.生育;
3.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