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建設水平,塑造城市風貌特色,全面推進和指導城市設計工作,完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設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縣開展城市設計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需要開展城市設計工作的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城市設計是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築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的有效手段,貫穿於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通過城市設計,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築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地域特徵及城市特色。

第四條 開展城市設計,應當符合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及相關標準;尊重城市發展規律,堅持以人為本,保護自然環境,傳承歷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最佳化城市形態,節約集約用地,創造宜居公共空間;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條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進。

第五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城市設計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設計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編制、審批和修改

第六條 城市設計分為總體城市設計、區段城市設計、地塊城市設計、專項城市設計。

第七條 總體城市設計、區段城市設計、專項城市設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塊城市設計可由有關建設單位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結合修建性詳細規劃一併組織編制。

第八條 總體城市設計應當在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指導下單獨編制,且不得違反其中的強制性內容。編制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應當設立總體城市設計專門章節。

總體城市設計應當確定城市風貌特色,最佳化城市形態格局,明確公共空間體系,建立城市景觀框架,劃定重點地區。

第九條 區段城市設計包括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和一般區段城市設計。

區段城市設計應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充分銜接,經批准的城市設計可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下列區域應當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城市核心區和中心地區、體現城市歷史風貌的地區、新城新區、重要街道、濱水地區、山前地區、其他能夠集中體現城市風貌特色的地區。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注重與山水自然的共生關係,協調市政工程,組織城市公共空間,注重建築空間尺度,提出建築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控制地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相關保護規劃和要求,整體安排空間格局,保護延續歷史文化,明確新建建築和改擴建建築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動需要,統籌交通組織,合理布置交通設施、市政設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動和綠化空間,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第十二條 城市設計重點地區範圍以外的一般區段,可依據總體城市設計,單獨或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開展城市設計,明確建築特色、公共空間和景觀風貌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條 針對特定地塊和建設項目,可編制地塊城市設計,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區段城市設計的管控要求,對地塊規劃條件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四條 針對特定要素、空間和問題,可編制專項城市設計。

第十五條 總體城市設計、區段城市設計和專項城市設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報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地塊城市設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城市設計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通過座談、論證、網路等多種形式及渠道,廣泛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審批前應當依法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城市設計成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修改已批准的城市設計,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城市設計,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程式報批和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開展城市規劃實施評估時,應當同時評估城市設計實施情況。有條件的城市、縣可定期開展城市設計的專項實施評估。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設計應當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編制總體城市設計應當具備甲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具備乙級以上(含乙級)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總體城市設計、區段城市設計和專項城市設計的管控要求應當納入相應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區段城市設計、地塊城市設計的管控要求應當納入建設項目規劃條件。

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景觀、市政工程方案設計,及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規劃核實時,應當審核規劃條件中城市設計要求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可下設城市設計專家委員會,負責城市設計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城市設計方案的決策諮詢。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時,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城市設計工作情況,及時發現並糾正實施中的問題和不足。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結合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開展情況,建立山東省城市設計重點地區清單,並對清單內地區的城市設計編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設計宣傳力度,增強公眾參與意識,促進公眾對城市設計的認識和理解。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新技術開展城市設計工作,建立城市設計管理輔助決策系統,將城市設計要求納入城鄉規劃數位化管理信息平台,保障城市設計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設計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城鄉規劃編制經費預算。

第二十六條 城市設計的編制技術導則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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