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市人民防空警報管理規定

第三條警報設施屬於戰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警報設施的義務、接收警報信號的權利,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警報建設實行長期準備、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本市警報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並接受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警報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結合建設和防護要求,組織編制本級警報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警報建設規劃制定當年轄區內警報設施建設方案,並組織選點、建設。
警報設施一經確定設定地點,設定地點所在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方便,給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拖延或者拒絕。
符合警報建設規劃選點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將警報設施的安裝納入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方案,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的警報設施安裝點預留不少於 10 平方米的警報設施工作間,提供線路管孔和電源,工作間所需建設費用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予以適當補償。
第九條警報設施安裝竣工後,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警報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警報設施上設定警示標誌。
第十條通信、廣播電視、無線電、戶外電子顯示屏等管理部門和電力、通信等企業應當在網路、頻率、供電等方面提供優先保障,確保警報信號傳遞、發放順暢穩定。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搬遷或者毀壞警報設施,不得隨意改動警報設施的部件和線路。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拆除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拆除警報設施的,要及時恢復或者根據警報建設規劃易地重建,拆除和重建費用由拆除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警報設施設定地點所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專人負責、建立檔案、定期檢查、及時保養,使警報設施各相關部件處於良好狀態,所產生的電費等運行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警報設施維護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免費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警報設施設定地點所在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可能影響警報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設定警報設施的建築物權屬發生變更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權屬變更之日起 15 日內完成警報設施及其維護管理等移交事項,並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防空警報信號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分為預先警報、空襲警報和解除警報三種。
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覆3遍為1個周期(時間3分鐘);
空襲警報:鳴 6 秒,停 6 秒,反覆 15 遍為 1 個周期(時間 3分鐘);
解除警報:連續鳴3分鐘。
第十六條防災警報信號分為災害警報、解除警報兩種。
災害警報:鳴15秒,停10秒,鳴5秒,停10秒,反覆3遍為1個周期(時間2分鐘);
解除警報:連續鳴3分鐘。
國家統一明確防災警報信號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戰時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揮部組織。
平時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防災警報信號的發放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混同、占用警報信號和警報設施通信的專用頻率,不得擅自發放警報信號。
第十九條每年5 月 12 日(全國防災減災日)為本市防空警報信號試鳴日(特殊情況除外),試鳴前5日發布公告。
第二十條防空、防災警報發放(含試鳴)時,各新聞單位應當協同做好告知和宣傳報導工作;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治安和交通管制工作;廣播電視、網路媒體、戶外電子顯示屏等應當協同做好告知及同步發放工作;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應當協同做好告知及相關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警報設施維護管理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妨礙等阻撓安裝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發放警報信號、延誤傳遞警報信號或者使用與警報相同的頻率、音響信號的;
(三)擅自拆除、破壞警報設施的。
第二十三條因管理不善,致使警報設施損壞或者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警報設施設定地點所在單位承擔責任,依法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崑山市民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崑山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昆政辦發〔2008〕4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