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寧德市委辦公室、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屏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委辦〔2011〕83號)和中共屏南縣委、屏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屏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屏委〔2011〕127號),設立屏南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職能
一、職責調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文化體育局的職責和新聞出版的職能劃入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
(三)指導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的職責劃給縣廣播電視事業局。
(四)縣廣播電視事業局承擔的廣播影視行政執法職責劃入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
(五)增加對動漫和網路遊戲的市場監管及依法對動漫、網路遊戲產品內容審核等職責;增加協調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以及指導、管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六)加強全縣文化體育產業管理,推動文化體育產業發展的職責;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加強文物(含水下文物)保護管理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職責;加強體育公共服務,建立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加強掃除淫穢色情出版物、打擊非法出版活動(以下簡稱“掃黃打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出版物市場的執法監管職責;加強對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體育、文物、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藝術、體育、文物、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的規範性檔案。
(二)指導、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推動各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中心)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推動全縣文化、體育、文物、新聞出版領域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引導公共文化體育產品生產,指導、監管全縣重點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體育活動。
(三)組織、協調全縣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以及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指導、管理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館事業。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體育、文物、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等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推進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負責對相關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管理;培育、發展和規範文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市場;負責文化市場的綜合執法工作。
(五)負責新聞出版行業監管,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組織查處全縣新聞違法活動;負責印刷業的監管和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和涉外侵權的行政案件,打擊盜版活動。
(六)指導全縣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事業的科技信息工作;推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科技成果;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
(七)負責新聞出版單位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監管出版活動和出版物內容,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監管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負責印刷業的監管,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和涉外侵權的行政案件,打擊盜版活動。
(八)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實施和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建設;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和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負責全縣運動隊伍的建設和體育後備人才的選拔和輸送,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體育賽事;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九)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配合做好體育彩票的發行管理。
(十)指導和管理文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擔縣“掃黃打非”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屏南縣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局設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檔案、財務、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部門檔案、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宣傳、信訪、信息公開、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效能建設,組織協調信息化建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擬訂全縣文化藝術、體育、文物、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文化體育、新聞出版規範性檔案的擬訂和審查;組織開展課題調研活動,起草綜合性調研報告;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退休人員工作;牽頭組織開展相關統計工作;負責文化體育、新聞出版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處置、救援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文化事業股
編制全縣社會文化和藝術事業、文物保護、博物館事業以及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文物保護(含水下文物),協調解決文物保護相關問題;組織申報、管理國家、省、市各類文化產業基地,指導和組織實施重大文化產業項目;擬訂全縣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計畫;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中心)和博物館事業;組織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協調服務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調查提出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意見;協調、指導專業藝術創作及藝術生產;編制文化藝術精品工程規劃,推動各類藝術發展;指導、監督、管理全縣性藝術展演和重大藝術活動等;負責指導專業民辦藝術表演團體的藝術業務工作;指導和組織開展文化藝術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三)體育事業股
負責擬定體育賽事、訓練、社會體育、體育產業、體育科技的發展規劃及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競技運動項目的設定、布局和訓練機制的改革與完善,組織全縣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布點學校的訓練、評估、檢查工作,開展全縣業餘訓練和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與選拔工作;組織申報、管理國家、省、市各類體育產業基地,督促和組織實施體育產業項目;負責全縣運動員的註冊管理工作;承辦各類體育賽事;制訂和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組織和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社區體育及其它社會民眾體育和健身活動以及體育惠民工程建設;受理或申報運動員、社會體育指導員、裁判員等級資格的審核、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全縣體育教練員的學習教育和崗位培訓及體育骨幹培訓。
(四)市場管理與新聞出版股
依法對報刊、印刷複製企業、音像等其他非紙質媒體出版活動和出版物內容、出版物市場實施監督;負責著作權保護和管理工作;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加強監管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依法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組織開展反盜版活動;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依法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和電子遊戲機、網際網路文化、動漫、文化藝術品、音像製品等市場進行監管;組織指導農家書屋工程建設;負責“掃黃打非”工作;負責文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等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核准、備案、擬報及相關政策諮詢工作;組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制訂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制度;綜合協調局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相關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