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屏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寧德市委辦公室、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屏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委辦〔2011〕83號)和中共屏南縣委、屏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屏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屏委〔2011〕127號),設立屏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縣公務員局合署辦公,正科級。

簡介

屏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屏南縣公務員局、原屏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合併組建(加掛“屏南縣公務員局”牌子),於2015年6月30日正式成立。工作內容涵蓋就業培訓、社會保障、收入分配、人事管理、人才隊伍、勞動關係等六大方面。內設12個股室:辦公室、政策法規和審批股、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股、工資福利股、人力資源開發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股、社會保險和基金監督股、考試錄用職位股、考核獎勵和監督股、退休幹部管理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股;下屬9個事業單位:屏南縣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勞動就業管理中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縣人事考試中心、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縣退休幹部管理中心、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職能

一、屏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已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交給縣地稅局。

(五)將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的職責交給縣經濟貿易局。

(六)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職業培訓職責,推進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強統籌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職責,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體系,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協調推動農民工工作職責,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職責,推動鄉(鎮)和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

二、屏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外國人(不含專家)在屏南就業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推進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綜合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擬訂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配套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配套政策和監督制度,並對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審核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八)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勞動標準及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九)指導和規範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關政策及實施細則,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配套政策和規劃,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屏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績效評估、安全保衛、效能建設和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協調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監督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與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牽頭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備案審查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

(二)就業和職業培訓股

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實施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實施辦法,規範勞務派遣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實施辦法和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做好外國人(不含專家)在屏南就業管理,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實施辦法和發展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勞動保障“三基”建設工作。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配套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實施辦法,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綜合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三)社會保險和基金監督股

統籌擬訂全縣城鄉養老保險和城鎮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的配套政策、規劃,並負責貫徹落實;擬訂全縣城鄉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基金支付標準;牽頭擬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城鎮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牽頭組織實施“金保工程”和社會保障卡項目建設。牽頭擬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推動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工作;負責縣屬企業參照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和企業離休、“5.1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養老金調整工作。

(四)勞動關係和審批股

擬訂勞動關係配套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負責全縣勞動標準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全縣勞動定額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牽頭擬訂全縣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依法督辦重大違法案件和有關突發事件;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縣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社會公布;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按有關規定對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進行審核。負責各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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