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存款的科目規定
1987年商業部、財政部發布的《國營商業會計制度》對“專項存款”科目規定為:(1)流動資金與專用資金相互墊支的款項以及相互使用的材料等,應定期結算清償,至少每月1次,直接借(增)貸(減)專項存款和銀行存款,不使用應收、應付款或專項應收、應付款科目。
(2)本科目的明細帳,應按銀行名稱和存款種類分戶記載。採用限額撥款方式撥入的款項,應以撥款限額作為存款,並應單設明細帳進行登記。
1990年經貿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貿易企業基本業務統一會計制度》對“專項存款”科目規定為:
(1)記載企業存入銀行單獨存儲的各種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用借款。
(2)向銀行借入各種專用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借款”科目。如隨支隨借的,借款時,借記“專項物資”或“專項工程支出”科目,貸記“專用借款”科目,不通過本科目。
(3)在不影響專款專用的情況下,如存款有餘,可按季度計畫參加商品流轉,專項存款的利息收入,應增加有關專用基金和專用撥款。
(4)存入之數,記入借方;支取之數,記入貸方。
(5)明細分類帳是否分戶記載,由企業自行規定。
1991年商業部、財政部發布的《供銷合作社會計制度》對“專用存款”科目規定為:
(1)暫不使用的專用基金參加業務周轉,不專戶存儲。
(2)專用存款利息記入有關專用基金科目。收入利息時,借(增)記本科目,貸(增)記有關專用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實際開立的帳戶設定明細帳,逐筆序時登記,按時對帳。月終應將企業的帳面金額同銀行對帳單的金額逐筆進行核對,發現差異,應查明原因,並編制專用基金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如有不符,應立即查明更正。
1986年商業部、財政部發布的《國營糧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專用存款”是“銀行存款”科目的明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