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
審法發〔200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於2003年8月24日通過後,國務院於2003年9月28日發出了《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審計署於2003年11月18日發出《審計署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審法發〔2003〕53號)。2003年12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現就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認真學習溫家寶總理在全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必要性、艱巨性和複雜性,要把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提高到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政府職能的高度來認識,自覺推動這部法律的貫徹落實。
二、加強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各級審計機關要大力宣傳行政許可法,增強執政為民,公正執法的意識。有關單位可以採取編輯活頁文選,辦好《審計播報》,開設宣傳網頁等多種形式宣傳行政許可法,使廣大審計人員對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式、行政許可的收費、對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有深入的了解。
三、結合審計業務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審計署舉辦司長培訓班、處長培訓班和地市審計局長培訓班時,要將行政許可法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安排培訓;地方審計機關在舉辦培訓班時也要將行政許可法作為培訓內容予以安排。審計機關在整訓時也要安排專題講座,請專家講解行政許可法。
四、按時清理規範性檔案。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外,包括國務院部門在內的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地方不得設定有關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不得通過設定許可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照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設定形式、設定許可權等有關規定,對本級審計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越權制定的行政許可的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防止因規範性檔案不適當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審計署負責署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地方審計機關負責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於2004年3月底前清理完畢。
五、審計機關在安排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時,要將行政許可專項費用和依法收取的許可費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審計監督。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預算予以核撥。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許可費用。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行政性收費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在進行預算執行審計時,要注意對上述問題的審計。
六、各級審計機關要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和依法審計的意識,進一步提高法治觀念和政策水平,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水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