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受委託起草城市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經縣政府審議批准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等違反城市規劃和城市用地(含林地)的行為進行監察管理。
(三)負責對建築過程中圍砌圍牆、施工車輛保潔等文明施工的監察管理;負責對臨時占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管理;負責對施工過程中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訊造成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等行為的查處;負責對臨街閒置地塊圍砌的監察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洗車場、早點攤、夜百貨、水果攤、冷飲攤、夜排擋、廣場行銷等經營性占道的審批管理;負責對報亭、電話亭、體育福利彩票等設定進行審批管理;負責對挖掘城市道路、在道路上開設道口、改變道路性質的行為進行批後管理工作;負責對躍龍街道建成區人行道上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監察管理,負責對其它亂占道、亂停放、亂吊掛、亂堆放、亂挖掘及損壞市政設施等行為的監察管理。
(五)負責對私自拆除或改裝、遷移城市公共供水(氣)設施或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氣)設施安全的行為實施監察管理。
(六)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監察,負責對車載貨物拖刮、污染城區道路,以及在道路上傾倒垃圾、廢土、污水、拌合和存放沙漿混凝土等行為進行監察;負責對臨街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和不按規定圍圈建築圍欄等進行監察管理。
(七)負責對大型戶外廣告、燈箱廣告、門面招牌、張貼欄等進行審批管理;負責查處亂張貼、亂塗寫、亂占道、亂吊掛等行為進行監察管理。
(八)實施對城市園林綠化的監察,負責對損壞城市綠化、花草、樹林、園林綠化設施及亂砍、亂伐城區樹木等行為進行監察。
(九)負責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各街道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負責受理涉及城市管理的信訪、投訴和行政複議、訴訟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政務、黨務工作;
2、組織起草綜合性的文字材料;
3、負責文秘、信息、宣教工作;
4、負責檔案、機要、保密工作;
5、負責局機關辦公室自動化管理工作;
6、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承辦綜合性會議會務、重要接待和重要活動安排;
7、負責全局人事、工資、財務工作;
8、負責幫困扶貧、防台防汛工作;
9、承辦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法制科
1、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把關工作;
2、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3、做好行政處罰案件的統計上報和檔案管理工作;
4、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執法文書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5、負責“兩會”議案建議提案和上級轉辦事項的督辦、回復工作;
6、負責民眾舉報、投訴、來信來訪的審核、上報;
7、承辦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執法督導科
1、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行風管理;
2、負責全局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3、負責對全局職責履行和隊容風紀的督查工作;
4、對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違紀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
5、負責接待、受理民眾舉報、投訴、來信來訪;
6、承辦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管理科
1、負責人行道臨時停車泊位設定的審核;
2、負責大型戶外廣告、燈箱廣告、店面招牌、條幅、旗幔、張貼欄設定等審核;
3、負責城區的售報亭、電話亭、體育彩票亭、福利彩票亭等的審核;
4、負責城區洗車場的審核;
5、負責轄區內各類攤點的審核;
6、負責審批占道搭建、挖掘、圍砌市政設施、在道路上拌合和存放砂漿混凝土等;
7、負責城區內的渣土運輸審批工作;
8、負責轄區內裝修等臨時性占道的審核;
9、對城區亂停放車輛及其他違法違章的處理;
10、承辦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縣城市管理局機關事業編制15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長(主任)
6名。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大隊事業編制55名,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2名。另外核定其編外用工控制數80名。
其他
(一)撤銷縣城建監察大隊,將其在編在職人員成建制劃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另外從縣規劃監察大隊和縣土地監察大隊劃撥若干人員。
(二)街道負責做好個人亂建、亂搭的阻止工作,做到
信息互通,在違法案件的整個處理過程中要積極配合、協調,並做好拆建前後的清場、善後等有關工作。
(三)縣公安局在縣城市管理局進駐設立城管公安中隊。其職責為:1.查處亂張貼、亂塗寫人員(源頭人員);2.管理抄告違法停放的車輛;3.查處迷信攤販;4.查處街頭賭博;5.配合違章建築拆建;6.保障維護城管執法。
(四)縣建設局及其下屬單位劃出(委託)職能:1.指導和管理城市計畫用水、節水和污水處理工作;2.指導城建監察工作;3.負責對損壞城市市政公共事業(市政設施、城市供水、供氣、園林綠化、車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4.負責對圍砌圍牆、施工車輛保潔、以及施工過程中對市政公共設施維護等文明施工管理的監察管理;5.負責經營性占道的審批管理,以及挖掘城市道路開設道口、改變道路性質等行為的批後監察管理。
(五)縣規劃局劃出(委託)的能:縣城規劃控制區內對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各類管線及其他工程設施行為的監察管理。
(六)縣農林局劃出(委託)的能:在縣城規劃控制區內對未經批准占用林地的監察管理。
(七)縣國土資源局劃出(委託)的職能:在縣城規劃控制區內對未經批准占用土地監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