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勘察設計協會

寧波市勘察設計協會,成立於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由全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從事勘察設計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屬非營利性社團組織。目前成員單位112家,其中常務理事單位30家。

協會簡介

寧波市勘察設計協會成立於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由全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從事勘察設計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屬非營利性社團組織。目前成員單位112家,其中常務理事單位30家。

協會宗旨

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全市勘察設計行業服務的宗旨,協會緊緊圍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配合與支持政府職能的轉變和促進行業發展與進步,積極開展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創優評優、從業人員培訓、ISO9000質量體系諮詢與認證、市場監督管理與資質管理、行業科技進步、行業信息交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及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工作。九年來富有成效的努力,為協會贏得了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社會形象;在新形勢下,本協會將一如既往地致力於勘察設計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發揮政府同行業間的紐帶與橋樑作用,為寧波市的“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進程做出應有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寧波市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Ningbo Association of survey and Design(NASD)
第二條 本協會由全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從事勘察設計事業的人士自願 組成,是全市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的進步與發展事業,為進一步提高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提高並推進全行業科技進步與現代管理水平,努力做好行業服務、行業自律,維護勘察設計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協助並配合市建設、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在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與勘察設計行業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寧波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寧波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寧波市海曙區蒼松路459號1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深入開展調研工作,結合本市勘察設計行業實際編制行業發展規劃,積極推進行業的全面進步與發展。
(二)加強行業自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活動的勘察設計單位的市場行為和質量情況實施監督,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協會可按本章程進行處理並可建議或協助建設行政等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三)密切聯繫和指導幫助會員單位,提高隊伍素質,推動技術進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裝備水平,傳遞科技信息,教育培訓人才,編輯出版會訊,組織勘察設計行業開展科學技術交流活動;開展諮詢服務等方面的活動。
(四)加強勘察設計行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行規行約,積極開展勘察設計隊伍職業道德、思想作風教育;開展創優、評優活動及其它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各類活動。
(五)接受市建設、民政等政策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促進本行業發展的其它各項活動。
(六)經常務理事會審議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提出加入本協會的申請;
(三)單位會員必須持有國家規定要求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證書”;
(四)個人會員應是專業從事工程勘察設計8年以上並具有工程師及以上設計資歷的相關人員;
(五)與勘察設計緊密相關的從事科研、教學管理等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一般應由會員單位推薦或二個以上個人會員推薦);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協會秘書處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出版的刊物、資料和信息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經協會推薦或委派,代表協會參加國內外有關會議和活動;
(六)當發生重大困難時,可向協會提出申請,尋求給予必要的支持與幫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關心協會工作,經常和協會保持聯繫,積極為會訊撰稿和提供科技情報等信息;
(八)單位會員,指派一名工作人員為本單位聯絡員,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報告,並辦理確認手續。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三次及以上)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協會秘書處可報經理事長批准,責成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除名的單位與個人分別在三年及五年內不準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主要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經1/3及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適時召開有關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辦事公正、民主、清正廉潔、有較強的組織和領導能力;
(三)在本協會(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及以下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退休返聘人員的年齡不應超過70周歲。
(五)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秘書長提交的重大事項審議,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是本協會的專職管理人員,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事項,並對其負責。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並提交秘書處例會審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重要事項必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實行集體領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委託管理事項撥付的有償服務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業務主管單位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力,在市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12日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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