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

要按照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 六、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 財政部門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附加費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發文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甬政辦發[2004]199號
發布日期:2004-10-9
執行日期:2004-10-9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78號)的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切實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推動城市三個文明建設、促進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幫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重要職責。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紮實、規範有序地推進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二、明確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的工作職責。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問題,牽涉面廣,工作難度大,必須強化政府行為,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統籌安排。教育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內容;公安部門要及時向教育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發展計畫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建設、規劃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財政部門要把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事業費和教育專項經費預算;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每年一次合理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要對轄區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及其子女情況逐一登記,與教育部門共同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的管理工作。
三、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到暫住地所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鎮(鄉、街道)統籌安排的學校提出接受義務教育的就學申請。
(一)持有流出地政府開具的證明,證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確屬寧波市外進城務工就業農民;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工作,依法取得《暫住證》並暫住1年以上;
(三)父母無違反計畫生育政策,並且持有當年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戶籍所在地有法定監護人的,應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暫住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要求及時將本轄區內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情況報當地教育部門。各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統籌安排,將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的招生計畫,積極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
四、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的主渠道作用。要按照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在充分挖掘現有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潛力的同時,針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的實際,完善教學管理辦法,積極創造條件,採取多種形式,確保符合就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得到與本市同齡學生同等的義務教育。
五、加強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辦學的扶持和管理。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教育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的學校進行清理登記,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予以審批;對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對到期仍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及時予以取締,並妥善安排好在校學生的就學。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教育、教學督導,規範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公安、衛生、消防、交警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這類學校的食品衛生、交通及消防安全等的監督檢查,消除各種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確保其人身安全。各相關部門要特別對這類學校給予關心和幫助,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
六、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財政部門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附加費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
七、切實減輕教育費用負擔,維護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校權益。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本市各級教育部門確定的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就讀的,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向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與本市學生一視同仁;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學校應酌情準予緩交或減免相關費用。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的學校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轉學或返回原籍就學的,學校應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學校在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要做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庭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八、大力宣傳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及時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方法,將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
九、各縣(市)、區可依照本實施意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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