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杭州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綜合決策的環境影響評估。
2、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建設和舊城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3、負責制訂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限期治理計畫,並組織實施。
4、負責對全市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機動車、電磁輻射等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5、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及環境保護行業標準;負責全市環境標準執行的功能區劃管理。
6、統一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三同時”(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負責審批限額內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7、負責全市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負責編制污染治理項目資金安排、使用計畫,並監督使用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對轄區內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況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轉情況組織現場監督檢查,負責環境違法行為民眾舉報的受理、調查;依法查處全市重大的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解處理區域內環境污染糾紛;接待和受理人民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承辦市人大、政協交辦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提案、議案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
8、監督管理全市自然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全市各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建設、野生動植物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工作;參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9、負責監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和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環境保護工作。
10、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全市環境質量狀況;管理城市空氣品質日報、預報工作。
11、統一管理環境監測工作。監督檢查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規範的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路;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
12、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在社會和學校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制知識;指導全市鄉鎮、街道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負責起草局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和環境年鑑,協助局長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
2、負責綜合性會議組織、文電、秘書、保密、檔案、督辦等政務工作;
3、負責環境保護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和信息化工作;
4、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報導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5、負責實施“多綠”(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工地、綠色家庭、環境教育基地)和“文明單位”創建工作;
6、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7、負責行政後勤、車輛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8、負責因日常管理等引起的民事訴訟的應訴工作;
9、指導環境保護所相關工作,負責廉政建設、內部管理、宣傳報導等內容的考核;
10、承辦局黨組日常工作;
11、完成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綜合科(總工室):
1、承擔富陽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組織編制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審核本市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工業功能區、城鎮建設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3、負責全市性較大的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工程項目的計畫、協調、綜合等工作,並參與組織工程現場驗收;
4、指導開展生態環保工程的績效評估工作;
5、提出生態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計畫,負責審核申請專項資金的有關技術資料,以及補助或獎勵方案;
6、指導環境保護所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所的考核工作;
7、指導制訂、完善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
8、負責制定突發環境事故處置的技術方案,並參與事故處理的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9、負責生態環保科技成果、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計畫的編制,組織申報重大環境保護課題;
10、完成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行政許可科:
1、參與編制本市經濟社會和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工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環境保護篇章;
2、負責監督國家和地方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建設單位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3、按國家和省市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政許可工作,做好建築施工夜間作業許可和排污費徵收工作;
4、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上建設項目審批、試生產和竣工環保驗收的行政許可工作;
5、負責因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等引起的行政爭議的應訴工作;
6、指導環境保護所開展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試生產和環保驗收的行政許可;參與環境保護所污染控制“三同時”年度考核工作;
7、完成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監督管理科:
1、負責監督管理廢氣、廢水、廢渣、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和指導環境標準實施,參與環境質量公報和規劃的編寫;
2、承擔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及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整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3、負責環境保護統計工作,污染限期治理、達標排放工作;
4、組織推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綠色企業、環境友好型企業創建工作,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循環經濟建設驗收和環境標誌認證工作;
5、負責文明單位、著名商標、名牌產品、重契約守信用等環境保護審核工作;
6、監督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
7、負責全市工業企業環境行為分類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的購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和市控以上單位的排污許可,指導環境保護所開展排污申報登記、污染治理設施拆除、閒置許可;
8、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轉移等環境管理制度,審查和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
9、負責創建和鞏固環境保護功能區;
10、承辦市小流域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等工作;負責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
11、負責線上監控系統建設工作並組織實施;
12、負責因行政許可、限期治理等引起的行政爭議的應訴工作;
13、指導市環境監察大隊、市環境監測站業務工作和環境保護所的有關業務工作;
14、負責環境保護所污染控制年度考核工作;
15、完成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