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相關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市及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區縣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市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控制指標和實施方案,監督檢查區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市政府、省環境保護廳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市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資質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和生態市建設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和反生化、反核及輻射恐怖攻擊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射線裝置安全和核設施安全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監測制度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推廣套用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宜賓市環境保護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基本建設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環保系統目標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組織協調重大環境保護專題調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二)政策法規與宣傳教育科。
組織起草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環保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總結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負責起草環境保護綜合性檔案、材料;承擔新聞發布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我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環保示範工程及其他重大環保項目的立項工作;參與城市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
(四)環境監測與科技產業科。
貫徹落實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的規劃、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宜賓市環境狀況公報;指導環境監測業務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成果申報及推廣套用;監督管理國家及省環境標準的執行;承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審查上報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落實國家和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研究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六)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審批科)。
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參與項目建設、試生產中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承辦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七)污染防治科。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及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區縣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預審、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
(八)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科。
貫徹執行自然生態、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承擔生態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
貫徹執行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負責輻射安全許可管理,組織實施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輻射環境監測;組織制訂並實施本市核與輻射應急預案;負責核與輻射事故及投訴的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負責受省環境保護廳委託的核技術套用和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三同時”監管;協助開展轄區核心設施、放射性物品運輸及鈾(釷)礦監管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監管。
(十)環境監察應急與信訪科。
組織擬訂我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負責環境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指導、組織環境保護監察執法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掛牌督辦和環保專項行動等工作。
(十一)人事科。
負責局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和環境保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環保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幹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承辦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宜賓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專項行政編制2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監察室主任1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宜賓市環境保護局對外可使用宜賓市核安全局牌子。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與翠屏區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翠屏區東城、南城、西城、北城、安阜、南岸、西郊等7個街道辦事處所轄範圍以及此範圍以外的市屬以上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翠屏區負責趙場、象鼻、南廣、李莊、菜壩、金坪、牟坪、李端、高店、宗場、思坡、邱場、明威、涼姜、宋家等15個鄉鎮(街道)所轄範圍內除市屬以上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四)市環境監察支隊更名為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支隊主要領導可高配為副縣級,其他事項維持不變。
(五)市輻射環境監測站核定事業編制6名,與市環境監測站合署辦公。
臨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其管轄範圍內的市屬以上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宜賓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宜賓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