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論,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對法律起源問題的看法。商鞅認為;人類社會最初沒有國家和法律:“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商君書·畫策》),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鞅把人類社會劃分為上世,中世和下世三個階段。“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尚賢而悅仁,下世貴貴而尊官”(《商君書·開塞》)。商鞅認為,在上世階段,“民知其母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顯然這指母系氏族階段,中世“尚賢而悅仁”,即以道德觀念的“仁”來維持社會秩序,沒有強制手段,到了“貴貴而尊官”的下世,情況就不同了,人們“以強勝弱,以眾暴寡”,社會混亂,激烈爭奪,在這種情況下“故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英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英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則尚賢廢而貴貴立矣”。這樣,為了止亂,首先要“定分”,確定土地和其他財產的所有權,然後,“立禁”,制定侵犯他人財產的律令。國家和法律就這樣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產生了。商鞅的這種法律起源論,在當時是一種先進的理論,在他看來,國家和法律不是神造的,也不是天造的,而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由聖人創造的,這與傳統的天命觀是對立的,而且,他企圖從私有財產關係上探討法的起源,這是很可貴的。當然,商鞅的上世、中世、下世三個歷史階段的劃分是不科學的,國家和法律也不是“聖人”為了救亂而創造的,而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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