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日宋耀濤貪污、挪用公款2200餘萬元在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據有關資料顯示,宋耀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收入不入賬和修改賬目的手段,侵吞公款8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142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其中540萬元進行營利性活動,940萬元未能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因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且拒不認罪,法院以被告人宋耀濤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且有巨額公款未能歸還,僅部分認罪,法院以被告人宋耀濤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