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7年09月至1992年02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223團生產科科員;
1992年02月至1992年08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223團生產科副科長;1992年08月至1993年01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223團生產科科長;1993年01月至1996年05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223團副團長;
1996年05月至1999年01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223團黨委常委、副團長;
1999年01月至2003年02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223團黨委副書記、團長;
2003年02月至2007年01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29團黨委副書記、團長;
2007年01月至2008年11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五師總農藝師;
2008年11月至2012年12月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五師黨委常委、副師長;
2012年12月至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五師黨委常委、副師長。
工作分工
負責師國資,建設(環保),新建市規劃與建設,城市建設與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園區工作。分管師國資委,師建設局(環保局),師城建局,師工信局,師安監局,師質監局,師工業園區管委會。
違紀被查
2014年1月22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五師黨委常委、副師長宋國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法院宣判
2014年5月20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宣判判處宋國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宋國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宋國安所退贓款人民幣236.6203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該案被告人宋國安案發前系第五師黨委常委、副師長。201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宋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第五師黨委常委、副師長及相關臨時機構負責人的職務之便,為楊某、張某等七人在工程招投標、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棚戶區開發拆遷、承接工程項目、調整建設規劃等方面給予幫助,先後多次在其辦公室、家中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所送的人民幣總計236.6203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國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對於被告人有索賄60萬元的事實,應當從重處罰。但被告人宋國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紀委調查期間,主動如實交代了紀委尚未掌握的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賄賂的事實的自首情節,以及被告人宋國安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並退出全部贓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一審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