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
二、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檔案草案,制定全市地質環境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跨縣(市、區)的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與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制定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責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制度規定,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數據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市重大土地調查專項工作,指導市級以下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制度規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的審查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全市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協助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一、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參與擬訂我市土地、礦產資源經濟政策和專項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參與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財務監管;參與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負責全市測繪行政管理。編制全市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測繪、地籍測繪等測繪工作。對全市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協助上級部門對全市測繪單位進行測繪資格認證審查。
十五、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方面的公共服務工作,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套用。
十六、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組織協調市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七、負責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王現波,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
陸新生,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人事、財務、黨務、離退休人員管理、群團、計畫生育工作。分管人事科、財務科、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科、工青婦、市國土資源局安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市國土資源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分局、市國土資源局安湯新城分局;
張海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
劉繪恩,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耕地保護、土地整理、礦產資源管理、儲量環境工作。分管耕地保護科、市土地整理中心、礦產開發管理科、儲量環境科;
肖志宏,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地籍管理、不動產登記、政策法規、執法監察、信訪工作。分管地籍管理科、不動產登記科、法規監察科(信訪工作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市土地監察隊、市礦產資源監察隊;
逯國防,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負責規劃、建設用地報批、土地徵收(用)工作。分管規劃科、用地管理科、市征(撥)用地事務所、局重點項目用地辦公室;
楊建國,副調研員。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以及督查、信息宣傳、信息化建設、文明創建工作。分管辦公室、督查室、市國土資源調查規劃與測繪院、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機關餐廳;
王 宏,副調研員。負責局設在“市民之家”視窗服務工作。分管審批服務科;
錢偉明,副調研員。負責調控和監測、科技外事工作。分管科技與調控監測科;
張學旺,副調研員。負責測繪管理工作。分管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科;
冀 彬,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負責土地儲備、土地利用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管理科、市地租徵收中心。
機構設定
安陽市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法規監察科(信訪工作科)
(三)科技與調控監測科
(四)規劃科
(五)財務科
(六)耕地保護科
(七)用地管理科
(八)地籍管理科
(九)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科
(十)土地利用管理科
(十一)礦產開發管理科
(十二)儲量環境科
(十三)審批服務科
(十四)不動產登記管理科
(十五)人事科
(十六)離退休幹部工作科
(十七)機關黨委辦公室
(十八)監察室
安陽市國土資源局下屬單位:
1、安陽市土地監察隊
2、安陽市國土資源調查規劃與測繪院
3、安陽市征(撥)用地事務所
4、安陽市國土資源局安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5、安陽市土地儲備中心
6、安陽市地租徵收中心
7、安陽市礦產資源監察隊
8、安陽市土地整理中心
9、安陽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10、安陽市地產交易中心
11、安陽市國土資源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分局
職權目錄
安陽市國土資源局職權目錄(共84項)
一、行政許可(共5項)
1、採礦權許可 (市級)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和轉讓價格審查
4、出讓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審查
5、一次性開發200-600公頃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審批
二、行政處罰(共55項)
1、無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破壞性採礦,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
2、採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處罰
3、採礦權人採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採回採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處罰
4、採礦權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處罰
5、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處罰
6、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7、對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勘查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8、對不依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9、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範圍界樁或者地面標誌的處罰
10、對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勘查採礦許可證的處罰
11、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區塊範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處罰
12、對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的費用的處罰
13、對不辦理採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14、對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採礦權轉給他人進行採礦的處罰
15、對因開採設計、採掘計畫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處罰
16、對採礦權人違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和《河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未按規定進行納費登記或納費申報的處罰
17、對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處罰
18、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處罰
19、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處罰
20、對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處罰
21、對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22、對未經批准,採礦權人自行核減礦產儲量的處罰
23、對不按規定閉坑的處罰
24、對國家機關和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各種方式辦礦或參與辦礦牟取利益的的處罰
25、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的;對進行採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採集標本化石的處罰
26、對未經古生物化石專家評審擅自採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採掘方案進行採掘活動的;未將採掘報告提交備案的處罰
27、對採礦權人不依照規定填報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拒絕接受檢查、現場抽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28、對違法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罰
29、對未經批准,採礦權人自行核減礦產儲量的處罰
30、對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31、對破壞種植條件或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
32、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33、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34、對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35、對非法批地的處罰
36、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37、對非法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38、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處罰
39、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處罰
40、對不按規定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地產的處罰
41、對未經批准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或者經過批准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處罰
42、對臨時占用耕地逾期不恢複種植條件的處罰
43、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處罰
44、對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45、對未按規定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處罰
46、對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處罰
47、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48、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的、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49、對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處罰
50、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51、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處罰
52、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處罰
53、對侵占、拆除損壞等破壞測量標誌的處罰
54、對未經批准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55、對未經審核,編制、印刷、製作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各類地圖和地圖圖形的產品的處罰
三、行政徵收(共5項)
1、耕地開墾費徵收
2、土地閒置費徵收
3、土地復墾費徵收
4、土地登記費徵收
5、土地收益租金徵收
四、行政確認(共3項)
1、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登記
2、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抵押登記
3、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抵押註銷登記
五、其他職權(共16項)
1、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用地報件的審查
2、補充耕地儲備項目立項、實施、驗收
3、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審查
4、土地整治項目立項、入庫審批、驗收
5、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審查
6、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告知性備案
7、礦業權價款評估告知性備案
8、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9、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初審
10、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備案
11、測繪資質申請及測繪業務範圍變更初審
12、市級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批
13、市級地圖編制出版初審
14、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15、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
16、市本級(四區)土地徵收實施審查
單位地址
地址:安陽市永明路北段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