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華·依布拉欣雞姦案審判是馬來西亞政治爭議相當大的來源。共有兩起案件。
第一起案件於1998年進行審判,原副首相安華·依布拉欣被革職之後,被控與私人司機發生“非自然性行為”,兩人被判罪成,安華被判處九年監禁。該判決於2004年被聯邦法院推翻,安華從監獄釋放。
第二起案件發生於2008年擔任反對黨人民聯盟領袖時,安華被指控雞姦男助手,之後於2010年和2011年接受審判,2012年1月吉隆坡高等法院以證據不足宣布安華無罪釋放。檢察署繼續向抗訴法院提出上抗訴,2014年3月無罪判決被抗訴法院推翻,改判罪成監禁五年。安華繼續保外向聯邦法院提出抗訴,2015年2月10日,聯邦法院駁回安華的抗訴,維持抗訴庭的判決,安華需即時入獄服刑五年。他因2008年史上最長聯邦級別刑事抗訴聽證會而聞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