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經2015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3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號公布。該《辦法》共28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59號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已經2015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學軍

2015年3月10日

辦法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全員負責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責任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應當由政府負責的事故隱患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並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採用先進技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

第八條 排查事故隱患可以採用企業自查、委託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或者管理服務的機構排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等方式。

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事故隱患,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負責排查治理。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單位、部門、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範圍,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或者經營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與生產經營單位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並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排查: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使用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情況;

(四)危險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粉塵作業場所等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六)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情況;

(七)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情況以及工藝變化情況;

(八)其他需要排查的事項。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其崗位職責,對設施、設備、工藝等進行日常安全檢查。

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或者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一般事故隱患的,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採取技術、管理措施予以排除。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實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治理重大事故隱患:

(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託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或者管理服務的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分析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

(二)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時間節點、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

(三)落實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定警示標誌和警戒區域。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並在現場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和治理情況;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建檔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統計情況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地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或者管理服務的機構,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有關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處理;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物質獎勵,並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書面記錄檢查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跟蹤督辦,明確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整改任務、措施、時限以及牽頭督辦部門的責任,並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其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布,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組織現場核查,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技術或者管理措施,制定並實施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必要時,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

第二十三條 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建檔管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不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有兩次以上前款違法行為的,將其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處理事故隱患舉報的;

(二)不按照規定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造成後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日前,王學軍省長簽署第259號省政府令,公布了《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辦、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多年來,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總體保持穩定,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連續十年下降。但我省高危行業企業種類多、數量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點多面廣,安全生產的形勢仍然不容樂觀,必須在思想上警鐘長鳴、行動上常抓不懈,緊緊抓住突出矛盾和問題,強化依法治理,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修訂和我省安全生產情況的變化,省政府於2002年9月公布的《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7號),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求,省政府已於2014年12月廢止了這個辦法。因此,我省急需制定一部新的規章,進一步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排查方式、治理制度、監管措施以及責任追究等,從而依法規範我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記者:明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是《辦法》的重要內容,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規定了兩方面的責任。一方面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主體責任。具體講,一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具體責任人。二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明確單位、部門、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範圍,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另一方面是強化了基層監管職責。從我省實際看,大量的生產經營單位集中在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對當地的生產經營單位情況比較熟悉,但由於監管責任不明確,導致“看得見、管不到”,從而成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的難點。《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職責。

記者:《辦法》在細化上位法規定,完善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有針對性地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具體方式、措施,建立相應的報告、處置、風險評估、制定治理方案等制度,《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的重點事項,增強可操作性;二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的處理措施,並要求其應當如實記錄,向從業人員通報;三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主要程式,明確各環節的治理要求;四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實行建檔管理;五是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相應機構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同時要求行政機關不得轉嫁費用。

記者:很多事故的發生都表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僅靠生產經營單位“自覺”是遠遠不夠的,政府必須實施強有力的監管。

《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規定:一是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二是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後組織現場核查,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技術或者管理措施,制定並實施治理方案;三是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於重大事故隱患跟蹤督辦,必要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四是規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現場審查,並根據審查的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其恢復生產經營。

新聞發布會

女士們、先生們,新聞界的朋友們:

日前,王學軍省長簽署了第259號省政府令,公布了《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會議安排,我就《辦法》出台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作一簡要介紹。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總體保持穩定,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連續十年下降。但我省安全生產的形勢仍然不容樂觀,必須在思想上警鐘長鳴、行動上常抓不懈,緊緊抓住突出矛盾和問題,強化依法治理,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去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辦法》的頒布與施行,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依法推進我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辦法》的施行有利於依法規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源頭上預防事故的發生。事故隱患與事故發生具有直接關係,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就是抓安全生產源頭。我省高危行業企業種類多、數量大,事故隱患點多面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內部責任不清晰,追責力度不夠;排查治理措施不明確,執行隨意性較大;排查治理制度散見於企業內部規定,執行的權威性不夠等。《辦法》以這些突出問題為重點,依法規範全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其次,《辦法》的施行有利於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辦法》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原則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排查方式、治理制度、監管措施,以及責任追究等。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落實“兩個責任”。 《辦法》一方面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具體講,一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具體責任人。二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明確單位、部門、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範圍,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辦法》另一方面強化了基層監管職責。從我省實際看,大量的生產經營單位集中在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對當地的生產經營單位情況比較熟悉,但由於監管責任不明確,導致“看得見、管不到”,從而成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的難點。《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完善排查治理制度。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有針對性地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辦法》明確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具體方式、措施,建立相應的報告、處置、風險評估、制定治理方案等制度。一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的重點事項,增強可操作性;二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的處理措施,並要求其應當如實記錄,向從業人員通報;三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主要程式,明確各環節的治理要求;四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實行建檔管理;五是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相應機構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同時要求行政機關不得轉嫁費用。

(三)規範監管行為。從已發生的事故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僅靠生產經營單位“自覺”是遠遠不夠的,政府必須實施強有力的監管。一是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二是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後組織現場核查,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技術或者管理措施,制定並實施治理方案;三是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於重大事故隱患跟蹤督辦,必要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四是規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現場審查,並根據審查的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其恢復生產經營。

朋友們,今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元年,《辦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範化軌道,相信通過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轉好,為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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