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信息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0-04-22
【生效日期】1980-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廳局級幹部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
(1980年4月22日皖發〔1980〕55號)
主要內容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參照有關規定,本著既反對領導幹部生活特殊化,又反對絕對平均主義的原則,從我省的經濟情況和保證工作需要出發,對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部、委、辦、廳(局)和人民團體的廳局級幹部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宿舍
(一)每戶只能有一處,不得同時占用兩處,調到外地工作時,應將原宿舍交回。家屬子女不能隨遷的,宿舍原則上由其工作單位安排,如所在工作單位一時確實安排不了的,也可以由原宿舍管理單位按同等職工住房標準另行安排,原住宿舍交回;對於在省直機關和合肥市區範圍內的工作調動,搬遷宿舍時,家屬子女應隨遷,不得占用原宿舍。
(二)一戶宿舍使用面積,一般約五―中至七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則由其子女所在單位解決。今後不得以解決已工作子女的住房為理由,要求擴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單位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嚴禁利用職權,動用國家物資、人力為個人建造單戶住宅,宿舍的維修,由有關管理部門按制度辦理(按規定自費建房、買房的除外)。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準再占用賓館、招待所,已經占用的應限期遷出。否則,住房費由個人自付。
(五)幹部逝世後,原宿舍在一、兩年內收回,其家屬的住房,有工作單位的,原則上由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安排,無工作單位的原宿舍管理單位另作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甩費
(一)宿舍應按省行管局皖行房字[1979]057號檔案規定的房租標準,收繳房租。
(二)水電費自理。不能分別裝電錶、水錶的,根據水電的實際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攤。
(三)宿舍有暖氣設備的,冬季取暖費用自理。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個人自理。調動工作不準帶公家的家具。已配備的一般家具,可合理折價處理給本人。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分期付款。已配備的沙發等高級家具可繼續使用,按照規定收取租金,未配備的,不再配備。
(二)生活用品,如收音機、電風扇、電視機等由個人自理。過去已配備的,應一律收回公用。
四、交通工具
(一)汽車:一律不得配專車,由所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用車,因私事用車應按規定收費。家屬子女因特殊情況,如生病急需用車,應與本單位職工一視同仁。
(二)因公外出乘坐火車、輪船用費,按財政部門規定辦理。
五、出差、出國到外地治病
(一)外出檢查工作,不能攜帶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凡有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同行的,其車、船、食宿費自理。
(二)出國訪問或接待外賓,除禮節上需要帶夫人外,一律不準帶家屬子女。
(三)確需到外地治病,應按公費醫療有關規定辦理。
(四)外出工作和治療,除有招待機關負責接待外,不得接受其他違反規定的招待,不許動用公款購送土特產品。
(五)一伙食費和糧票按規定標準收交。
六、文化娛樂
(一)不得為個人組織專場電影、戲劇以及其他文娛活動。
(二)除外事活動外,不得在公共娛樂場所設特座。
(三)為負責幹部放映的“內部參考影片”,家屬子女不得入場。
(四)有關部門組織的集體文娛活動,本人及家屬子女參加時,要同民眾一樣照章購票。
七、不請客送禮
(一)不準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
(二)不準以試用、試嘗、借用等名義,無償占有或低價購買國家和集體生產的產品。
(三)各部門、各地區和生產單位,不準以任何名義向個人贈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貿活動中,接受對方贈送的禮品,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1973]174號檔案《關於接受和處理外國贈送禮品的規定》辦理:“對價值不高的零星物品,如煙、酒、食品、小手工藝品、化妝品、頭巾、小玩具等以及一般書籍雜誌、畫冊、照片、紀念品等,由受禮單位酌情給本人或由受禮單位統一分配。”凡發現違反以上規定的,應予糾正。
八、食品供應
我省一律不搞食品特需供應。
九、遺屬的生活安排
幹部逝世後,對遺屬的生活安排,接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適用於各地、市委正副書記、正副專員、正副市長、人大常委正副主任、政協正副主席,大專院校正副書記、正副院(校)長等幹部。
關於退休的廳局級幹部生活待遇問題,按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局、省民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幹部本人應自覺遵守。今後凡違反規定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於錯誤嚴重、堅持不改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