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是2004年5月24日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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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號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已經2004年5月24日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金山 ?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同級財政、稅務、統計、勞動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第三條 有本省常住戶口、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本人有就業要求、有一定勞動能力、生活能自理的無業殘疾人,為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四條 省殘疾人聯合會應在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勞動能力評定製度,完善就業服務機制,加強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指導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本單位上一年度從業人員總數的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從業人員總數,以當地縣級以上統計部門認定的統計數據為準。

已在用人單位從業的傷殘職工,經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計入本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從業人員總數的統計報表和殘疾職工名冊報當地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條 用人單位錄用殘疾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本單位職工的殘疾人親屬。

用人單位錄用殘疾人,應依法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為殘疾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辭退殘疾職工、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契約,應依法辦理,並報當地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根據殘疾人知識、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礙等情況,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在晉升、晉級、培訓、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八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年度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按當地縣級以上統計部門統計的上一年度本地區從業人員年平均勞動報酬標準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職工差額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額比例計算並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九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和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分級徵收的原則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工作。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徵收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企業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每年對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查,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並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用人單位應自收到交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殘疾人聯合會或地方稅務機關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或地方稅務機關代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或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60%劃入本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專戶,40%劃入上一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專戶。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級徵收的具體規定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會同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經費中列支,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四)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用於有利於殘疾人就業的其他開支。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或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可依法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按日加收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地方稅務機關以及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徵收、使用和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7日省政府發布的《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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