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明確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企業職工依法建立的民眾組織,是企業職工權益的代表。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
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應報所在地地方總工會或其授權的工會組織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在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開展活動。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組織的,經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批准,均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地方總工會或其授權的工會組織確認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第九條 新籌建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組建工會的有關條款寫入企業章程。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投產、開業後1年內組建工會。滿1年仍未建立工會的,從該企業投產、開業的第13個月開始,由上一級工會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收取組建工會籌備金,待工會建立後按規定返還給該企業工會。
企業籌建工會時,上級工會有權派人到企業指導幫助組建工會;有關部門有義務積極支持、配合工會組織,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組建工作。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報上級工會批准。工會主席、副主席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並報上級工會批准。
以上人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在200人以上的,應配備專職工會主席或副主席。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25人的,由工會會員選舉組織員1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滿25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未依法終止,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撤銷工會或者將工會合併於其他工作部門。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與企業建立集體協商談判制度,依法就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與企業協商談判。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投資經營者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主持日常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代表職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保險福利等事項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履行。
第十五條 集體契約的變更或者解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工會與企業雙方經過協商談判達成一致。
外商投資企業解僱、辭退、處分職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前通知工會和職工本人。工會認為違背法律法規或勞動契約的,有權提出異議並代表職工同企業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工會有權支持或代表職工依照法定程式參加仲裁或訴訟。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執行涉及職工利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企業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依法維護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權參與企業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當生產中遇有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出現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或現場指揮人員建議停產解決。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工作人員應當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進中外職工之間的團結,合作共事。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紀守法,認真履行勞動契約,努力完成生產經營任務。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配合企業組織職工學習檔案和業務技術,不斷提高職工的文化水平和業務技術素質。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科學管理,協助企業發動、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促進企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開展各種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業餘文體活動,增進職工團結,激發職工勞動熱情。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合理使用職工福利基金,辦好職工的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因勞資糾紛發生停工,工會應當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會同企業和有關方面協商解決,以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無償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備,並負擔其維護費用。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每月應按上月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當月的工會經費。逾期拒不撥交的,工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並按欠交金額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經費來源:
(一)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企業每月撥交的工會經費;
(三)企業的補助;
(四)其他收入。
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等,由企業支付。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專職主席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本企業中方副總經理的標準執行;專職副主席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本企業部門經理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開展活動,一般應當安排在非生產時間進行。如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應事先徵得企業同意。經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常支付。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辭退、處分、調動工會主席或副主席,必須經工會委員會同意,並徵得上一級工會的批准。
專職工會主席或副主席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可回原崗位工作或由企業妥善安排。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組織和有關當事人有權向上級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一)拒絕組建工會的,阻撓或變相阻撓職工依法組織和建立工會組織的;
(二)違反規定撤併工會組織及辦事機構的;
(三)拒絕提供工會必要的辦公場所、設施的;
(四)擅自調動工會工作人員或非法變更、解除其勞動契約的;
(五)拒交或無故拖欠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
(六)不按規定支付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七)阻撓、干涉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對其打擊報復的;
(八)非法侵占、挪用工會財產或工會經費的;
(九)侵犯工會及工會工作人員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侵犯工會及其工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給本企業、工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上一級工會組織或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加入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外籍職工離開本企業時,須交回工會會員證;如本人需要,由地方總工會發給參加中國工會的證明。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亦適用於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澳門、台灣同胞在本省境內開辦的合資、合作、獨資經營企業。
第三十九條 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聯合會,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