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從提名、醞釀候選人到選舉開始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其間可以穿插安排其他議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從提名、醞釀候選人到選舉開始的時間不得少於一天。 七、換屆選舉時,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掛職的副職領導人應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簡介

(第五十五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經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4月21日

修改決定

(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條修改為:“在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代表,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重新公布。

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
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了便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對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免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工作中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各方面人士組成。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的政府領導人員、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參加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以後各次會議不宜參加。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從提名、醞釀候選人到選舉開始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其間可以穿插安排其他議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從提名、醞釀候選人到選舉開始的時間不得少於一天。
三、代表聯合提名推薦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候選人時,聯合提名的代表應填寫《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登記表》,如實介紹候選人情況,說明推薦理由。代表可以跨代表團聯合提名候選人。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的截止時間,由大會主席團確定,但醞釀提名的起止時間(從大會主席團規定的提名時間開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不少於四個小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不少於兩個小時。
提名者在大會主席團確定正式候選人以前要求撤回提名的,應填寫《代表撤回提名候選人登記表》,所提候選人即不列入候選人名單;被提名者不願接受提名,而提名者又不同意撤回提名的,仍應將所提候選人列入候選人名單,同時向代表說明本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意願。
四、選舉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正職領導人時,不能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實行等額選舉。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只要提名候選人數多於應選名額,就必須進行差額選舉。
五、選舉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如果提出的候選人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預選可以召開全體代表會議或以代表團為單位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由大會秘書處統一印製預選選票並進行計票。預選會議應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或代表團代表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大會主席團根據候選人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候選人名單以姓名筆劃為序排列,經過預選的,應以預選時得票多少為序排列。
六、被同時提名為兩種或兩種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按本人的意見,確定其為某一項職務的候選人。
七、換屆選舉時,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掛職的副職領導人應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掛職幹部不占當地政府副職的職數,只要得票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即可當選。
八、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辭職,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應採用無記名表決方式以全體代表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辭職被接受的,提出辭職的人員方可離職;辭職未被接受的,提出辭職的人員不得離職。
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內決定任職的總數不得超過本級人民政府副職的半數。
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其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原負責人職務未變動的不需要重新任命。
十一、在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代表,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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