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若干意見

(一)依法調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地域範圍。 (三)拓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領域和許可權範圍。 各市、縣政府要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信息化建設列入規劃,切實推進數位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建設。

 皖政[2010]2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國務院頒布《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以來,我省各市和47個縣(市)相繼開展了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正在向鄉鎮延伸,長效機制正在逐步形成。這項工作的開展,對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快,整合最佳化行政執法資源,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減少行政執法層次,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日益成為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方向與要求。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不斷深化和拓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一)依法調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地域範圍。2008年實施的《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實施範圍進行了重新界定,各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規劃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的實施範圍,要統一調整為城鄉規劃區。其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範圍,調整為城市和鎮規劃區。
(二)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重心下移。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擴權強鎮的若干意見》(皖發[2009]15號),在統一行政執法標準、統一行政執法文書、統一規範操作流程、統一組織業務培訓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委託執法或派駐執法等方式,逐步在鎮一級配備城市管理行政力量,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已經在鎮一級設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市、縣,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科學界定行政執法種類和範圍的前提下,依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統一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行為,切實解決“看得見、管不著”與“管得著、看不見”的矛盾,破解基層行政執法難題。
(三)拓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領域和許可權範圍。各市、縣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和行政執法需要,在已開展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基礎上,要求增加或調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行政執法範圍的,或者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城市管理領域向經濟、文化等其他領域拓展的,應按照《安徽省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
位於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國家科技創新工程試點省暨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合肥經濟圈等區域的市、縣政府,可以在統一執法標準、開展執法協作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促進區域經濟更好發展。
 二、大力加強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規範化建設
(四)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各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要樹立服務型城管理念,把尊重人、關心人、理解人貫穿到城市管理全過程,在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保證城市環境整潔優美、規範有序的同時,要充分照顧弱勢群體的生存需求,儘可能為困難民眾的生產生活創造條件、提供便利,推動城市文明和諧發展。要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與改善民生促進就業的關係、嚴格執法和服務民眾的關係、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發展相對不足與城市公眾社會需求日益增長的關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與整個城市管理工作協調發展的關係,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以幫助服務為主、以批評勸誡為主,做到糾錯有理、執法有情、處罰有度,體現文明執法、規範執法、人本執法。
(五)加強執法主體建設。各市、縣政府要根據國務院檔案要求,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為獨立的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設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內設機構、下屬機構或派出機構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執法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六)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要採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經培訓考試合格,申領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各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主動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的培訓工作,嚴肅工作紀律,加強資格審查。要全面清理整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契約工、臨時工,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要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教育、法律培訓和作風建設,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成為“城市管理秩序的維護者、城市文明執法的執行者、社會公眾信得過的服務者”,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七)加強執法制度建設。要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結果。要根據本地實際,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量化,並將細化、量化的裁量標準予以公布、執行。要依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聽證制度,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的渠道。要建立完善執法質量考評制度,把行政執法質量納入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工作績效考評內容。要繼續推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的內部審核把關制度,明確審核把關的案件範圍和程式。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八)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各市、縣政府要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信息化建設列入規劃,切實推進數位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系統建設。要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信息網路查詢服務和信息溝通機制,方便公眾及時了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信息,引導、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工作。要通過城管110、格線化管理等現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手段,搭建信息溝通平台,最佳化行政執法流程,實行精細化、社會化、動態化管理,不斷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率。
三、加強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九)完善工作協調機制。要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與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的信息通報與工作聯繫制度,實現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與共享。要明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與其他有關執法機關之間的職責許可權,完善協作配合機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前,需要相關專業部門作出專業界定的,應當主動與專業部門協調,界定後再作出處罰;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協助調查或協助執行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要進一步明確市、區兩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能和責任,建立合理分工、協調運作的新機制,原則上具體的執法活動主要由基層執法隊伍承擔。財政、編制等有關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支持深入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十)強化工作指導。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密切關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依法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配套制度建設,保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健康深入開展。
(十一)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各市、縣政府要建立健全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執法人員的監督制度,切實加強行政機關層級監督,教育、督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的監督。要高度重視、正確對待新聞輿論監督,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改進自身工作,不斷提高城管執法水平。要完善個案監督和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執法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要把各項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範圍,保證集中後的行政處罰權得到依法有效行使。
四、切實加強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領導
(十二)落實領導責任。已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市、縣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真正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法制、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環保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定期通報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研究解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尚未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地方,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創造條件開展此項工作。
(十三)加強執法保障。城市管理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任務重、要求高、難度大。各市、縣政府要從思想、組織、工作、生活等方面關心城市管理領域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與發展。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保障力度,切實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裝備水平,不斷改善其工作條件。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作為民事糾紛進行處理。對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覆的工作方案中明確的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執法保障、裝備配置等要求,要認真落實到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一律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所有收費、罰沒收入全部上繳財政。
(十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在深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過程中,要堅持向社會公眾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把推進工作的過程變成普法過程,把實施前的宣傳、實施中的教育、實施後的效果測評,作為深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引導作用,注重發現宣傳典型、表彰先進,通過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為深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以上意見,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匯總後向省政府報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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