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2年8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加快推進殯葬改革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加快推進殯葬改革的意見
皖政辦秘〔2012〕12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加強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加快推進殯葬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加強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宗旨,把深化殯葬改革、加強殯葬基本公共服務與維護人民民眾權益結合起來,加快建立和完善殯葬公共服務體系,努力實現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充分發揮殯葬改革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協調,齊抓共管。各地要高度重視,形成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合力推進的工作格局,為全面提高殯葬公共服務水平提供組織保障。
(二)標本兼治,綜合推進。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加強宣傳倡導,完善利益導向體系,強化殯葬公共服務政策與各項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配套銜接,標本兼治,綜合推進。
(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充分考慮不同地區、不同階段殯葬工作的發展態勢,加強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做好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工作,加快推進殯葬改革。
(四)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進一步加大對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力度。同時,注重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滿足人民民眾不同層次需求。
(五)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實現管理與經營分離、監督與經辦分開。充分發揮殯儀館等公益性殯葬事業單位在提供殯葬基本公共服務、保障人民民眾殯葬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目標任務
(一)實行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主要包括遺體接運、遺體存放、遺體火化和骨灰暫存等四項。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應全面執行民政部《殯儀接待服務》、《遺體保存服務》等有關行業標準,實行標準化服務。殯儀館在提供殯葬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可提供選擇性殯葬服務項目,滿足多樣化殯葬需求。選擇性殯葬服務要堅持“自願選擇、公平協商、市場運作、政府監管”的原則,規範行業行為,強化服務監督。
(二)實現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全省五保戶免費提供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按照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原則,對城鄉低保對象和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城市“三無”人員等其他城鄉困難群體開展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救助,逐步實現全省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殯葬服務價格管理。殯儀館(火化場)提供的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按照非營利原則,根據財政補貼情況從嚴核定,並適時調整;提供與基本服務密切相關的延伸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提供其他個性化服務和喪葬用品銷售實行市場調節價,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嚴禁殯儀館(火化場)違反自願原則,以任何形式捆綁、分拆或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也不得限制喪戶使用自帶骨灰盒等喪葬用品。
(四)嚴格經營性公墓審批。制定完善公墓建設規劃,從嚴審批經營性公墓,控制經營性公墓數量和建設規模。堅決取締非法公墓,糾正違規建設公墓。對已經批准建設的經營性公墓,要嚴格依據規劃和批准的用地範圍、土地使用條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修改規劃,擴大建設用地面積。
(五)限定墓穴建設規模。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標準,杜絕建設超大超高墓穴。推行臥式墓碑和小型墓碑,豎式墓碑高度不得超過0.8米。已建公墓在此意見出台前形成的超大超高墓穴,應限期整改。墓穴使用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加強經營性公墓的管理。經營性公墓中樹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存放格位以及定型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藝術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價格明顯偏高的,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進行干預和管理。經營性公墓應充分考慮城鎮廣大中低收入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每年要在新建墓穴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低價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經營性公墓每兩年開展1次年檢,年檢結果由省民政廳在相關媒體公布。
(七)加快殯儀館建設和火化設施改造升級。各地要把殯儀館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殯儀館要重點對落後火化設施設備進行更新改造,大力推廣使用環保節能型火化爐,實行節能減排。各級民政部門每年要從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專項補助資金,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予以補貼。應建而未建殯儀館的縣,應於2014年底前全部建成,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統籌安排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儘量使用未利用地,少用或不占用耕地。原通過招商引資、合資、合作建設或由個人承包經營的殯儀館,應由當地政府贖回,作為民政部門管理的公益性殯葬事業單位。
(八)科學規劃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設。原則上農村公益性公墓按每個鄉鎮1—2座規劃建設;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地區,依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可以由若干個村委會規劃建設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設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要求。
(九)強化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農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樹葬公益林)的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可由管理單位向喪屬收取墓穴(格位)成本費和管理費,收費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按照非營利兼顧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對公益性公墓每兩年開展1次年檢,年檢結果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在當地媒體予以公示。
(十)規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銷售行為。購買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由用戶憑有關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辦理購買和使用手續。墓穴(格位)不得進行預售、傳銷和炒買炒賣。對以虛假宣傳手段欺騙民眾購買,或向未出具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的人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管理部門予以查處,依法收回其《公墓證書》,並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十一)大力推行綠色殯葬,推行葬式葬法多樣化。積極改革土葬,大力推行火葬,逐步擴大火葬區,鞏固提高火化率。把推進綠色殯葬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府投資、獎勵、補貼力度,大力推廣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節地葬法,積極倡導深埋、撒散、江(水)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實現骨灰安葬多樣化,逐步改變以骨灰、遺體占地墓葬為主的局面。提高生態墓地比例。經營性公墓內應劃出一定區域,實行節地葬法。新建經營性公墓及現有經營性公墓中尚未開發的墓區,實行節地葬法的比例應不少於30%。公益性公墓應逐步提高生態節地葬法的比例。
各市、縣(市、區)可在地理位置適中、環境良好的生態林區設定永久性樹葬區,並相應配套完善公共運輸設施,免費供民眾以撒散、深埋不留墳頭等方式安置骨灰、遺體。樹葬區可以劃作地方(市、縣級)公益林,由同級財政給予林農補貼,或由鄉鎮、村給予林農經濟補償。沿江、沿淮、沿湖等地區要在適宜水域規劃設定骨灰江(水)葬區,每年組織開展不少於2次的免費骨灰葬活動。樹葬區、江(水)葬區內要提供必要的追思紀念場所,以滿足逝者親屬緬懷先人、慎終追遠的願望和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省民政廳牽頭的省推進殯葬基本公共服務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殯葬服務工作的協調推進,及時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各地要進一步加大殯葬改革工作力度,尚未全面推行殯葬改革的,要儘快推進。
(二)加大經費投入。建立和完善困難群體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經費補助機制。五保戶殯葬救助經費按現行供給渠道解決;其他城鄉困難群體殯葬救助服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統籌安排。
(三)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加強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引導民眾轉變傳統喪葬習俗,樹立文明祭祀、節儉辦喪事的新風。要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新聞媒體,結合清明節祭祀和殯葬系統“行風建設月”等活動,廣泛宣傳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總結推廣各地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經驗。
(四)嚴格執法檢查。各級民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牽頭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林業、公安、物價、工商、衛生、城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採取聯合執法等方式,對各類殯葬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規劃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要對不按規劃建設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國土資源、林業部門要嚴肅查處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墓修墳等行為。物價部門要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按規定公示和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公安部門要對喪葬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工商部門要嚴肅查處非法銷售殯葬用品、無照從事殯葬服務、超範圍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衛生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規範醫院死亡人員遺體處理程式,督促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做好死亡病人的遺體處理工作,配合殯葬管理部門做好遺體管理和接運,嚴防遺體非法外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要加強對城區治喪環境的管理,堅決制止沿街、沿路亂設靈堂、拋撒冥紙、燃放鞭炮等行為。
(五)加強考核督查。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按照本意見精神,制定本地區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及困難群體殯葬基本公共服務救助具體實施辦法。要結合每年殯葬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將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納入考核範圍,切實加強對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1日